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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资格 5 (!F Q 申请食品GMP认证,应具备下列资格: a!4p$pR (一)领有公司执照或商号之营利事业登记证者。 -hfkF+=U' (二)领有经济部工厂登记证,并载有申请认证之产品项目者。 h4itXJy52B (三)符合现行食品有关法令、食品工厂GMP通、专则及本规章有关规定者。 ~|, "w90 (四)从事分装或改装产品之厂商,得申请食品GMP认证,惟其分装或改装前之产品应先取得食品GMP认证。 qhG2j; (五)加工层次轻微之产品,得视同分装或改装产品。如判定困难时,得提请食品GMP技术委员会研议。 8kSyT'kC% 二、食品GMP认证作业流程图 ltU{P|7!E 三、认证作业说明 =Ez@kTvOs (一)受理申请及登录 \(=xc2 1.申请食品GMP认证时,应检具下列文件,向推行委员会申请。 {|OXiRm' (1)食品GMP认证申请书(如附件十一)。 %jf|efxo (2)公司执照或商号之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一份。 D+
.vg?8 (3)工厂登记证影本一份。 @c"s6h& 2.其它下列文件,可径送认证执行机构办理资料审查作业。 0*kS\R=P (1)各种专门技术人员之学历证件与相关训练结业证书影本各一份。 Sfc,F8$&N (2)食品工厂GMP通则及申请认证产品有关专则所规定之各类标准书。 Y`$\o 3.推行委员会秘书处于受理申请案件后,进行初步之资格确认。 b KIL@AI 4.资格审查通过后,移请推广宣导执行机构办理登录。 ez%:>r4 5.登录完成后,依产品类别转请认证执行机构办理资料审查。 "+`u ] (二)资料审查 i|,}y`C# 1.认证执行机构应于申请案收文日起二星期内审查完毕,并将资料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厂商,副本抄送推行委员会。 Z-_Xt^N 2.资料审查未通过者,认证执行机构应以书面通知申请厂商补正或驳回。 y0?HZ Xq 3.资料审查通过者,由认证执行机构报请推行委员会办理现场评核。 9AQ,@xP| (三)现场评核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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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现场评核作业由推行委员会「食品GMP现场评核小组」执行,该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N'l
2$8 (1)共同领队:食品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执行秘书 一人 HFFr
S% (2)共同领队:食品GMP认证执行机构主管 一人 FjiIB1
T (3)评核委员:经济部工业局代表 一人 W >}T$a}\ (4)评核委员: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代表 一人 E[zq<&P@ (5)评核委员:行政院卫生署食品卫生处代表 一人 U#w0 E G (6)评核委员: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处代表 一人 G-]<+-Q$4 (7)评核委员:食品GMP认证执行机构代表 一人 >f-RzQ k (8)评核委员:相关学者专家(视需要) 一至四人 0a@tPskV 2.执行方法: (sH4T> (1)现场评核作业时间,原则上每厂安排一天。当天之午餐及休息时间由领队视实际情况决定。 #hu`X6s" (2)食品GMP认证之现场评核程序如下: 2lN0Sf@ 3G^A^]h )3 '8T>^<K (3)食品GMP现场评核之评审结果汇总程序如下: e=[@HVr a.现场评核小组于「资料评审」及「现场评审」后,应请厂方人员回避,并由领队召开小组内部讨论会议,讨论评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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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G 先就各评核委员所提缺点事实逐项讨论,并列入「食品GMP现场评核缺点纪录表」,讨论时原则上以「共识决为主、多数决为辅」。若委员间未能达成一致共识,得由领队发动无记名投票表决。 3/,}&SX b.「食品GMP现场评核缺点纪录表」之缺点事项经讨论确定后,再针对各项缺点事实逐项讨论「现场评核表」之缺点及扣分项目,讨论时委员间如有异议,得由领队发动无记名投票表决。 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