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
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由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6月15日发布,将于2011年10月1日实施。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认证证书 6.认证标志 7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8收费 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附件3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附件4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
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细则正文: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2认证模式 工厂
质量管理
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认证发证检验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4.1.1.2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
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1.3不同工厂的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4.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2.1审核内容 4.2.1.1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按GB/T19001标准要求进行。 4.2.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2.1.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2.1.4工厂一致性控制见附件3《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4.2.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间 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再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 4.2.3审核组组成 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由指定认证机构安排、组织。指定认证机构确定审核组长,选择若干名符合要求的审核员组成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组并规定审核时限,审核的具体时间由审核组长确定。 4.2.4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式、
方法及内容等,按照指定认证机构对该类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4.2.5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审核报告应由参加该次审核的全体审核员及受审核方代表确认签字。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有关资料由审核组长负责汇总,在审核结束后,将全部审核资料(含经审核组长确认的不合格报告)按规定上报指定认证机构。 4.2.6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4.2.7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本次认证。 4.3认证发证检验 4.3.1样品 认证发证检验样品的选择、送样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定进行。 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检验的数量及要求见附件4《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样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2)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 3)至少两人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4)工厂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3.2委托方将抽封的样品按规定送达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认证发证检验。 4.3.3认证发证检验项目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附件4《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的规定执行。 4.3.4检验 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认证发证的全部检验。产品认证发证检验不合格的,终止不合格产品认证。 4.3.5检验报告 指定检验机构应按指定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指定认证机构对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发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批准,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结果的公布 指定认证机构应对外公布获准认证的证书信息。 4.5认证后监督 4.5.1认证后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认证后监督。认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
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
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认证后监督的内容 4.5.2.1监督方式 1)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 2)监督审核; 3)监督检验。 4.5.2.2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按指定认证机构规定的监督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场所既可为工厂,也可为流通或使用场所。监督审核的时间每个加工场所一般为2-4个人日。 监督审核必须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 4.5.2.3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项目由指定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下达要求,指定检验机构按计划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完成全部检验。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及时报指定认证机构。 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4.5.3指定认证机构根据监督情况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1)产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5.4监督结论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4.5.5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证书持有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认证证书上交指定认证机构,并封存认证标志。 4.5.6指定认证机构应及时将监督结论向社会公布。 4.5.7证书持有者应按时缴纳监督费用。 4.5.8对不能按指定认证机构监督要求接受监督的,指定认证机构暂停并收回认证证书。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5.2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指定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3认证证书的变更 5.3.1变更的类型 5.3.1.1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证书持有者、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3.1.2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制造商或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5.3.2变更程序 5.3.2.1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3.2.2指定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审核和/或确认检验。 5.3.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后向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准后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确认的通知。 5.4认证范围的扩大 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和在认证单元内增加新的产品型号,应按本规则4.1.2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必要时安排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或产品检验)、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5证书延续 证书持有者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证书延续申请,并按本规则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证书延续工作应按照指定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6.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循《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标志的加施方式应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 6.3变形认证标志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7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暂停证书的恢复使用应由证书持有者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或产品检验。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本规则要求的,指定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 8收费 认证收费由指定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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