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DB53/T 467-2013 .hz2&9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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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jW4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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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国内清真产业的快速发展与国际清真产品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统一包括食品在内的清真产品认证标准,规范清真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穆斯林群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显得十分迫切。为通过制定清真食品认证标准,实现清真产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国际化,促进国内清真产业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实现与世界穆斯林各国的清真标准对接与互认,甘肃、宁夏、青海、陕西、云南五省区民族、质监工作部门参考有关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制定《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并作为五省区的联盟认证标准,分别发布,统一实施。 Yo'K p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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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中清真食品禁忌成分的内容参照国际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所属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通过的《“清真”用词的使用准则》(1997)制定。 <IH*\q: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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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商一致,分别在五省区发布实施。 JN^bo(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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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未设立认证机构和制定执行程序前,本标准的执行程序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执行。 Lh!z>IWj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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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M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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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DB53/T 467-2013 @#CF".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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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范了清真食品认证的术语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要求、清真食品禁忌原料、清真食品加工及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Pvu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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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xfes_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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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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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R@OSqE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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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DV\2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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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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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qT"drgp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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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ao^/&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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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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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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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l#tS.+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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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 阿拉伯语音译,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 7ytm.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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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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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饮食规约: 在清真(HALAL)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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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fb1c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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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HALAL): 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P&qy.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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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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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 伊斯兰教法许可的食品。 -~QlHp&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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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BDv|~N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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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禁忌成分: 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e8W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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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 ND)M3q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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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m \R@.j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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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 g:@Cg.q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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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标准促进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互认。 U3VsM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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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本标准是清真食品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清真安全保障的技术规范,是采取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技术规范,是确保清真产品独特文化、品质和安全性的技术规范。 hH|Xt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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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要求 ^H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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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取得当地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证书。 %T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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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国外申请清真食品认证的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国权威机构 HALAL 认证文件,以资审查、协商、认可。 -^SD6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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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企业的名称、商标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g]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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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中应有穆斯林。 $F==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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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采购、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员应是穆斯林。 ^gVbVz[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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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屠宰主刀人员应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i_Q4bhV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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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企业员工应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要求。 L``m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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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企业员工应经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培训后上岗。 I5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