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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认证]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GB/T 19220—200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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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3-07-28

前 言

  为深入推进“三绿工程”建设,完善我国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升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技术和设施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增俊、李玉林、詹扬、纳绍平、张捷、赵慕馨、丁艳。

  本标准由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管理使用的术语和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对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商品质量、商品管理、交易管理、市场管理、市场信用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蔬菜、水果、肉禽蛋及水产品等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06.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GB 18406.2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

  GB 18406.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 18406.4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副产品

  包括蔬菜、水果、肉禽蛋、水产品、粮油等产品及其加工品。

  3.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规范的进行农副产品批量集散、价格形成,并具有信息、结算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

  3.3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环境设施清洁卫生、交易商品符合本标准的质量管理要求、经营管理具有较好信誉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4 场地环境

  4.1场址

  以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km以内,不应有下列情况:

  a) 有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

  b) 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地。

  4.2场内环境

  4.2.1设施应明确标识,人流物流畅通。

  4.2.2绿化面积应不少于整个批发市场总面积的5%,环境美观。

  4.2.3地面清洁卫生、不应有形成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4.2.4设有电子屏幕和产品索证查询系统。

  4.3棚内环境

  4.3.1空间应宽敞明亮、通风、不拥挤,不应有蚊蝇等虫害。

  4.3.2通道应设有标识,保持畅通,不堆放与经营商品无关物品。

  4.3.3空气应清新、无异味。

  5.设施设备

  5.1交易棚(厅)

  5.1.1交易棚(厅)宜建单层建筑,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钢结构,柱距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低于4.5m。

  5.1.2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排水、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5.1.3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

  5.1.4商品按大类设置经营区域,应明确标识,并配备适宜的展陈销售设施。

  5.2冷藏设施设备

  5.2.1生鲜蔬菜、水果储藏应配备保鲜冷库。库容应不小于年交易量的0.5%。

  5.2.2肉类、水产品储藏应配备低温冷库或冷藏设施。库容应不小于年交易量的1%。

  5.2.3冷库设计应符合GB 50072的要求。

  5.2.4冷冻食品交易应使用陈列冷柜。

  5.2.5冷冻食品运输应使用冷藏车。

  5.2.6所有设施设备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及时清洁、维护和保养。

  5.3检测设施设备

  5.3.1应设有具有快速检测农药残留能力的检测室。

  5.3.2检测室应配备能快速检测农药残留、微生物等检测仪器,并保证设备检定合格。

  5.3.3蔬菜、水果检测至少应配备能快速检测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含量的检测仪器。

  5.3.4肉类产品检测至少应配备能快速检测水分含量及微生物含量的检测仪器。

  5.4污物处理设施

  5.4.1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要求。

  5.4.2应设有垃圾分类收集及处理设施。

  6.商品质量

  入市商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入市交易商品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a) 经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

  b) 符合GB 18406.1~18406.4的农副产品;

  c) 符合GB 18406.1~18406.4的规定,并特别注明的转基因食品。

  7.商品管理

  7.1进货管理

  7.1.1进货索证,应向经销商索取入市农副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质量检测部门验发的证明等。

  7.1.2实行“场地挂钩”、“场厂挂钩”,鼓励经销商与产地签订合同,建立稳固安全的食品货源基地,保证食品安全问题可追溯。

  7.2.商品入市检验检测

  7.2.1市场质检部门应对各种农副产品的产品质量证明进行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销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证书原件,进行真伪和有效期限的检验,并对检验过程进行书面记录,留存证书的复印件。

  7.2.2应对未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各种农副产品按GB 18406.1~18406.4的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进行抽检。

  7.2.2.1至少应对蔬菜、水果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GB 18406.1~18406.2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不得入市交易。

  7.2.2.2应对肉类产品水分含量及微生物含量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GB 18406.3~18406.4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不得入市交易。

  7.3.商品分区销售

  7.3.1鲜活与冷冻商品应分区销售;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畜禽等应分区销售。

  7.3.2应单独设立经认证的产品及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明确标示,并在专区内按商品种类分区或分柜(架)陈列。

  7.3.3应单独设立净菜、包装蔬菜销售专区,推广净菜上市。

  7.3.4应单独设立冷却肉、分割肉、小包装肉销售专区,鼓励销售冷却肉、分割肉、小包装肉。

  7.4 商品陈列

  7.4.1商品应陈列整齐,明码标价。

  7.4.2商品应挂牌销售,标明商品产地和质量等级。

  7.4.3生鲜肉类应吊挂销售。

  8. 交易管理

  8.1鼓励推行拍卖交易、网络电子交易。

  8.2应进行统一电子结算。

  8.3经销商应建立台账制度。

  8.4应运用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加强各种交易数据管理。

  8.5应通过电子屏幕及时公示市场的交易情况、经销商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以及食品安全的法规、知识等。

  9. 市场管理

  9.1经销商管理措施:

  9.1.1应运用计算机系统建立经销商档案,加强对经销商资质、信誉及交易行为的管理。

  9.1.2应建立经销商食品卫生和业务培训制度。

  9.1.3应建立经销商违规处罚和违规退出制度。

  9.1.4应无欺诈顾客、违规经营等情况。

  9.2市场最高管理者为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9.3应建立商品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专职检测人员,加强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9.4应建立市场管理人员的食品卫生和业务培训制度。

  9.5应编制《市场管理工作手册》,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工作流程、各部门管理制度、市场硬件设施管理、商品质量管理、商品检测管理、经销商管理、工作人员培训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9.6应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对入场的经销商、采购商、消费者进行顾客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绿色批发市场服务的意见,记录在案,并制定解决办法。

  9.7应设立投诉办公室,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

  10. 市场信用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10.1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10.2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应无违法记录。

  10.3应对商品的质量承担管理责任:承诺严格按照本标准要求准入商品,禁止假冒伪劣商品入场,及时清退过期、变质、破损的商品,及时处理客户对质量问题的投诉。

  10.4应公开、公正、公平地管理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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