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地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不低于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土壤环境质量不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灌溉用水不低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产养殖及渔业用水不低于《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饮用水不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二)产品已连续获得有机认证不少于3年。
(三)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工矿区、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影响基地生产环境的污染源。
(五)编制了基地建设规划并已实施1年以上。
(六)生产过程采取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生物安全风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100%,农膜回收率100%,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100%,水产养殖尾水无害化处理率100%。
(七)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达到如下要求:
(八)具备良好社会声誉,近3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九)具备有机食品生产、消费知识宣教园地,每年至少开展2次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科普宣教或生产体验活动。
(十)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开基地以下信息:地理位置(含文字描述和经纬度),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有机认证证书,水、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检测数据、产品质检数据等,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