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标定要求
5.1 额定工况
设备的型式必须决定于公布的额定性能。
5.1.1 蓄冷装置 蓄冷装置公布的额定性能必须包括由净蓄冷量组成的设计额定性能和使用额定性能,还必须包括按本标准表4所确定的附加输入功率额定值以及满负荷循环性能数据。
5.1.1.1 标定额定值 每种蓄冷装置的设计额定性能必须限定在表2所规定的工况范围内。
表2 标定额定工况的限定和试验方法
5.1.1.2 附助设备输入功率额定值 蓄冷装置公布的附助设备输入功率中额定值必须是蓄冷装置所有附件从用户动力源所需的功率。这些附件必须在产生净可用蓄冷容量的充冷循环和/或放冷循环过程中运行,包括由制造厂安装的任何电机、电机起动器、变频器和控制器。将循环的载冷剂泵流到蓄冷装置外部的蓄冷系统负荷处所需的动力必须排除在外。
5.1.2 蓄冷发生器 蓄冷发生器(带或者不带组装的机械制冷部件如放热和/或压缩设备)制造厂必须提供按表3规定的标准额定工况下运行时的标准净制冰量额定值和输入功率额定值。
5.1.2.1 发生器 应该在表3对特殊型式设备所规定的入口流体温度下标定。入口流体的流量必须由制造厂规定。
5.1.2.2 制冷剂侧污垢系数 对于发生器,所有标准额定性能的制冷剂侧污垢系数允差应该是0.0000m2·℃/W。
表3 蓄冷发生器标准额定工况
5.1.2.3 仅有蒸发器 不带压缩设备和冷凝器和发生器按净制冰量(kw)来标定,它是饱和蒸发温度(SET)的函数,包括每个制造厂的图或表格数据。必须提供的蒸发器制冷剂质量流量kg/h、温度℃和压力kPa。滑落式制冰机/冷水机和图或表格数据也必须包括所要求的压缩设备能力。
5.1.2.4 分设的冷凝器 装有压缩设备但无冷凝器的发生器,对于HFC和HCFC制冷剂必须在40.6℃冷凝时标定,而对于R717,必须在35.7℃冷凝时标定。
5.1.2.5 水冷式冷凝器 装有水冷式冷凝器的发生器必须在冷凝器入口水温为29.4℃,进入蒸发器水温为6.7℃,压缩机每千瓦能量的水流量为0.054L/s的条件下进行标定。水侧污垢系数允差必须是0.O00044m2·℃/W。
5.1.2.6 空冷式冷凝器 装有空冷式冷凝器的发生器必须在气压计压力为101.3kPa入口空气干球温度为35℃的条件下进行标定。空气侧方面污垢允差必须是0.0000m2·℃/W。
5.1.2.7 蒸发式冷凝器 装有蒸发式冷凝器的发生器必须在气压计压力为101.3kP时入口空气湿球温度为23.9℃的条件下进行标定。空气侧方面污垢允差必须是0.0000m2·℃/W.
5.1.2.8 输入功率额定性能 蓄冷发生器公布的输入功率额定性能必须包括用户动力源中所需的功率,和制造厂安装的发生器所有部件所需的功率,这些部件包括压缩机电机、油泵、制冷剂泵、电机起动器、变频器和控制器。必须单独表示出制造厂安装在发生器上的放热装置中风扇和泵的输入功率额定性能,必须排除将循环的载冷剂或水泵送到蓄冷发生器外部的蓄冷系统负荷所需的功率。
5.2 使用额定性能
使用额定性能是设计额定工况范围之外或非标准额定工况的额定性能,可由制造厂决定,以便选择设备。
5.3 特定工况
制造厂预备的以满足特定工作要求的额定性能,它应当包括本标准表4规定的完全充冷和放冷循环的性能数据。
6 公布的额定性能需要的最低限度的数据
6.1 公布的额定性能数据(目录中或计算机输出的)公布的额定性能数据必须包括或能够引出设备设计、每个这种设备的设计额定性能或标准额定性能,以及制造厂可以选择包括的任何附加使用额定性能。额定性能必须含有下列资料:
6.1.1 蓄冷装置
6.1.1.1 净可用蓄冷量,kwh。
6.1.1.2 附件输入功率额定值,kw。
6.1.1.3 在充冷和放冷循环中使用的传热流体的类型。
6.1.1.4 本标准表4规定的满负荷循环的性能数据。
6.1.1.5 初始充冷期,h和充冷循环过程传热流体最小进口温度,℃。
6.1.1.6 充冷和放冷循环过程中流量最大时通过蓄冷装置的传热流体的压降,kPa。
6.1.1.7 设计工作压力,kPa。
6.1.2 蓄冷发生器
6.1.2.1 制冷期内发生器的净制冰量,kw。
6.1.2.2 制冷期内进入发生器的传热流体的类型;温度,℃和流量,L/s。
6.1.2.3 通过发生器的传热流体压力降,kPa。
6.1.2.4 对于无压缩设备的发生器,蒸发器制冷流量,kg/h;温度,℃和压力,kPa;还有制冷剂饱和蒸发温度,℃。对于采冰机、压缩设备所需的总制冷量,kw。
6.1.2.5 对于需要由他人提供的冷凝器的发生器、制冷剂类型、总放冷量,kw和冷凝温度,℃。
6.1.2.6 对于装有水冷式冷凝器的发生器,要求的进口水温,℃;流量,L/s和水侧压力降,kPa。
6.1.2.7 对于装有空冷式冷凝器的发生器,要求的进口空气干球温度,℃。
6.1.2.8 对于装有蒸发式冷凝器的发生器,要求的进口空气湿球温度,℃。
6.1.2.9 充冷循环输入功率,kw和有效标定的额定电压和频率。
6.1.2.10 用于标定的污垢系数允差,m2·℃/W。
7 标记和铭牌数据
7.1 标记和铭牌数据
设备铭牌数据必须标明:
7.1.1 负责性能标定的制造厂和/或供应商的名字。
7.1.2 设备的型号和唯一能证实产品的序列号。
7.1.3 装置或机组中所含的附件、电机和控制器的电气特性和功率消耗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8 自愿遵守
8.1 遵守
遵守本标准是自愿的,但不符合本标准全部要求的产品或设备,虽属于本标准的“范围”(见“1”),亦不得宣称或示意遵守本标准。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