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I
电动机的生态设计要求
1. 电动机的能效要求
表1和表2中列出了对于电动机的标称最低能效要求。
表1: 对于IE2能效等级(50 Hz)的标称最低能效要求(η)
表2:对于IE3能效等级(50Hz)的标称最低能效要求
2. 对于电动机的产品信息要求
自2011年6月16日起,必须通过下列途径提供第(1)到第(12)点中所列的信息:
(a)电动机的技术文档;
(b)包含电动机的产品的技术文档;
(c)电动机制造商的允许自由访问的网站;
(d)包含电动机的产品的制造商的允许自由访问网站。
上述技术文档中的信息必须依照第(1)到第(12)点规定的顺序提供。不必重复与该列表中所使用表述完全一样的表述。除文字外,也可以使用图表、图形或符号来提供有关信息。
(1)在100%、75%和50%的额定符合和电压时的标称能耗(η);
(2)能效等级,“IE2”或“IE3”
(3)制造年份;
(4)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工商注册号和制造商所在地;
(5)产品型号;
(6)电动机的磁极数目;
(7)额定输出功率或额定输出功率范围(单位:千瓦;)
(8)电动机的额定输入频率(单位:赫兹);
(9)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单位:伏);
(10)额定转速或额定转速范围(每分钟转数);
(11)产品在寿命结束时的拆解、回收或处置的有关信息;
(12)电动机设计适用的工作条件的有关信息;
(i) 海拔高程;
(ii) 环境气温,包括适用于风冷式电动机的环境气温;
(iii) 产品进水口处的水冷剂温度;
(iv) 最高运行温度;
(v) 潜在爆炸性环境。
应使用某种耐久方式在电动机的铭牌上或其附近标示第(1)、第(2)和第(3)点中所列的信息。
对于根据客户要求制造的具有特殊机械和电气设计的定制电动机,制造商可以不在其可自由访问的网站上公布第(1)-第(12)点中所列的信息。此外,还需在电动机的铭牌、技术文档上以明显的方式提供关于强制要求为达不到IE3能效等级的电动机配备变速传动装置的信息:
(a)自2015年1月1日起,适用于额定输出功率在7.5-37.5千瓦之间的电动机,
(b)自2017年1月1日起,适用于额定输出功率为0.75-37.5千瓦的电动机。
制造商应在产品的技术文档中提供关于电动机的组装、安装、维护以及与变速传动装置一起使用时必须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的信息,包括关于如何将变速传动装置产生的电场和磁场减到最小的信息。
3. 附录I中适用的定义:
(1) “标称最低能耗”(η) 是指在100%额定负荷和电压下运行且不存在公差时的能效。
(2) “公差”是指任何给定电动机的测试结果与其名牌或技术文档上提供的相应宣称值之间的最大容许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