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技术规范',this.id)" style="cursor:pointer;border-bottom: 1px solid #FA891B;" id="rlt_2">安全技术规范》,于2012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
新旧标准内容对比
适用范围
2010版标准在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注: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家用纺织产品”,删除了“供需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即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和销售,不管是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是进口纺织产品都必须满足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具有通用性和强制性。
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
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由2003 版标准的“年龄在24 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改为“年龄在36 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同时将5.3 条文注释中的适用身高由“80 cm”改为“100 cm”。相比2003 版,2010 版标准对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更加广泛,更加贴近婴幼儿身高的实际情况,也对婴幼儿纺织产品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产品分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的表示方法
2010 版标准条文4.1 中,产品分类的表示方法由A、B和C代号+文字的描述形式改为直接以文字描述的形式表示分类方法。将产品按最终用途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并给出了三种类型产品的典型示例。 1.婴幼儿纺织产品:如尿布、内衣、围嘴、睡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等;
2.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如内衣、衬衣、裙子、裤子、袜子、床单、被套、毛巾、泳衣、帽子等;
3.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如外衣、裙子、裤子、窗帘、床罩、墙布等。
条文5.2改为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 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增加了“至少”字样。对这一变化的理解非常重要。2010版标准中产品分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品分类是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对纺织产品的属性进行的分类(附录B给出了分类示例),而A类、B类、C类代表的是技术要求,它们之间没有对应的等效的关系。而2003版标准没有明确区分,一般理解为对应的关系。也正因如此,在2010 版标准实施以后,在使用说明的标注格式上带来了一些困惑。
色牢度不考核的说明
2010 版标准表1 的脚注b 由“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改为“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幼儿纺织产品”。同时条文5.2中增加“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度”。这就更加明确地指出了洗褪型牛仔服装如果为最终产品,也需要考核色牢度。2010 版标准增加了部分对色牢度不考核情况,如手工着色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更好地体现了适应性和针对性。不属该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新标准中明确提出不属于该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与GB 18401-2003相比,新增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运动鞋、伞;地毯三类含有纺织面料的产品不属于该标准范围。 在GB15979中对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定义,即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抗菌或抑菌)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产品性状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鉴于产品的形态多样,有些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很难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进行项目检测。箱包、背提包、运动鞋、伞、地毯类产品种类繁多、而且材质不一,很少有材质全部是纺织材料的,且部分项目对某些产品并无实际考核意义,所以,在新标准中列为不属该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1%的小型组件
在GB 18401-2010 中明确指出对直接接触皮肤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中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1%的小型组件不考核。对于这1%的界定可以按照如下的规则:一般的按部位取样,大多数成衣的下摆、袖口、口袋布、领子、腰贴大于1%。当样品不能满足全部项目检测时可按偶氮、甲醛、pH 值、色牢度等顺序取样。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