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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标准]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概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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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3-07-20

欧盟中国玩具的重要输出地。国内的玩具企业普遍认为出口欧盟的玩具要求较高。这主要源于欧盟非常严格和详细的安全要求,集中体现在欧盟制定的玩具安全指令中。2009年6月30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新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第2009/48/EC号指令),该指令考虑到技术发展和新的玩具安全问题,在现有指令88/378/EEC的基础上作了大面积更新,其条款规定更为严格、严谨、严密。这必将增加我国玩具产品出口的难度,我国玩具企业正面临严峻的考验。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的修订情况

  旧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自1988年颁布以来,在保证欧盟市场玩具安全和消除成员国之间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该指令的不足之处日渐暴露,从2003年起,欧盟便开始考虑对其进行修订,并广泛征集公众意见。2008年1月25日欧盟发布了指令修改提案COM(2008)9。2008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该提案,2009年6月18日正式文本通过,最终于2009年6月30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新指令的编号为2009/48/EC。

  新指令发布之后,各成员国于18个月之内,即2011年1月20日之前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此外,新指令还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继续投放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旧指令中化学要求、而不符合新指令中化学要求的产品,可以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

  新旧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的比较

  对于新修订的欧盟玩具安全指令,在与旧指令比较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着重关注四个方面:相关定义更加明确;“必要的安全性要求”更加严密;警告标示更加规范;经济经营者责任更加严格。

  1、相关定义更加明确

  玩具的定义。新指令将玩具的定义修订为“设计为或者预定为供(不论是否仅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产品。”这个定义表明,对于那些肯定不是为14岁以下儿童玩耍中使用而设计的,但是却很有可能被儿童用来玩耍的产品,就要满足新指令规定的安全性能等要求。可见与旧指令相比,新指令中玩具的定义更加明确,适用范围也扩大了。

  制造商、进口商和销售商的定义。新指令对玩具“经济经营者”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制造商是指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设计、制造玩具或者让他人设计、制造玩具的自然人或法人。进口商是指在其经营期间将玩具自第三国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定居在共同体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销售商是指玩具市场供应链上的任一自然人或法人,他使得玩具在市场上可以获得。

  2、“必要的安全要求”更加严密

  物理和机械性能。旧指令主要关注年龄小于36个月的儿童使用的玩具及其配件与包装,应防止被此年龄段儿童吞咽和吸入的危险及引起儿童被勒死和窒息的危险。新指令在此基础上将范围延伸至“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其配件”,且玩具包装不得因阻塞嘴和鼻的外部呼吸道而引起儿童窒息的危险。同时新指令增加对玩具内食品的要求:此类玩具销售时,食品应当与玩具附件分开包装;包装本身不应是小部件;严格禁止与食品紧紧连为一体的玩具。

  化学性能。玩具化学安全性要求的加强是新指令最主要的变化。新指令中对可迁移元素的限制从8种增加到了19种;列明了55种禁用香料和11种需要贴警示标签香料的名称;首次禁用致癌、致基因突变、影响生育(CMR)物质;禁止生产和销售若干类不符合其它法例(包括化妆品指令和有关与食品接触物料的指令)的玩具。此外,新指令还明确玩具产品应满足欧盟通用化学品法规要求。

  电气要求。新指令明确规定有电气控制系统的玩具应保证在系统出现故障或被毁坏时仍能安全操作。玩具应不存在激光、LED或任何其它类型的辐射引起的健康危害或对眼睛或皮肤的伤害风险。玩具变压器不属于构成玩具的一部分。

  卫生要求。新指令强调对玩具清洁和卫生方面的要求,新增规定:“针对小于36个月儿童的纺织玩具应可以清洗,并需要在清洗后达到基本安全要求”。

  3、警告标示更加规范

  新指令增加“为安全使用,玩具需标示使用者限制警告语,即说明使用人员的年龄和重量上下限、使用人员的能力和确保玩具在成人监督下使用的需要”;“标示使用人员的年龄上下限的警告语应清晰可见,精确易读”。

  4、经济经营者责任更加严格

  制造商责任。新指令要求制造商在将玩具投放市场之前,必须分析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易燃性、卫生和辐射等方面的危害,并评估使用者接触这些危害的可能性;在玩具或包装或附带的资料上标注型号、批次等,以便追踪;进口商或销售商使用自有商标或对玩具做过改装后要承担制造商的责任。

  进口商和销售商责任。进口商应检查制造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需要时可随机抽样检验;在把玩具投放市场之前,应在玩具上印上公司名称和联络地址;保证玩具上的说明书或其他资料是用消费者能理解的语言书写;保证在玩具运输或贮存过程仍然符合要求等。销售商应提供玩具合格性信息和文件,并采用一切措施避免其投放市场的产品可能带来的危险。

  新指令对我国玩具企业的影响

  面对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确保玩具产品全面遵守新指令规定对我国玩具企业来说将是一大难题,玩具业将面临成本大幅上升带来的竞争优势削弱以及欧盟进口的合格评估程序的双重挑战,且法规冲击面广,令部分玩具厂家出口风险陡增。我国玩具企业仅依靠低成本是不可行的,如何利用国际标准和技术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利用国际公认的管理体系和先进经验来改善企业的管理,加强企业“内功”的修炼,则应是中国企业更深层次的思考。

  然而,当前大多数企业应对意识不强,关注度和警惕性不够,对指令茫然或对法规的认识存在误区,因此笔者建议应采取有效措施,作好应对工作:首先对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进行全面、深入地解读和剖析,了解新指令发生的变化,做到知己知彼,改进生产工艺,以适应新指令提出的更为严格的要求。其次,提高科技水平和研发能力,在禁用物质的使用上做好豁免替代研究,并从儿童使用的安全性这一根本原则出发,关注玩具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可能给儿童带来的窒息、过敏、致癌、辐射等风险。再次,严格遵守新指令对玩具经济经营者提出的各项要求,勇于承担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最后,各企业应扩大出口国范围,开拓新兴出口市场,不断提高企业实力和竞争力,以全新的姿态迎接新的挑战。

附:  指令(2009/48/EC)豁免条款

 1. CMR的豁免

  “3.在不违背以上第1点第二段所指的禁用规定的情况下,被归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号条例》项下第1A, 1B或2类的致癌的、致基因突变的或有生殖毒性的物质(CMR)不得在玩具、玩具组件或具有不同微观结构的玩具部件中使用。”

  “4.作为以上第3点的例外情形,被归入附件B第3部分中规定类别的CMR物质或混合物可以满足在下列条件之一或多项的情况下,使用于玩具、玩具组件或具有不同微观结构的玩具部件中:

  (a)这些物质和混合物被包含于单份含量中,其浓度等于或小于附件B第2部分中(有关包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分类)所指的欧共体法案中确立的相关浓度标准

  (b)在玩具以第10条第(2)款第一段规定的方式使用时,这些物质和混合物不能以任何形式(包括吸入)被儿童接触到;

  (c)依据第46条第(3)款作出的决定,某种物质或混合物及其使用获得了准许,且该物质或混合物及其许可使用方式被列入附件A中;

  在下列条件下可以作出以上决定:

  (i)经相关科学委员会评估发现某种物质或混合物的使用,特别是当考虑到暴露情况后,是安全的;

  (ii)没有合适的可替代物质或混合物可用,并有对替代物分析的相关文件;而且

  (iii)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907/2006号条例》,该物质或混合物在消费者物件中的使用并未予以禁止。

  一旦引发安全关注,欧委会应当授权相关科学委员会对这些物质或混合物进行再次评估。自依据第46条第(3)款做出决定之日起至少每五年评估一次。”

  “5.作为以上第3点的例外情况,被归入附件B第4部分中规定类别的CMR物质或混合物可以在下列条件之一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使用于玩具、玩具组件或具有不同微观结构的玩具部件中:

  (a)这些物质和混合物包含于单份浓液中,其浓度等于或小于附件B第2部分中(有关包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分类)所指的欧共体法案中确立的相关浓度标准。

  (b)在玩具以第10条第(2)款第一段规定的方式使用时,这些物质和混合物不能以任何形式(包括吸入)被儿童接触到;

  (c)依据第46条第(3)款作出的决定,某种物质或混合物及其使用获得了准许,且该物质或混合物及许可的使用方式被列入附件A中;

  在下列条件下可以作出以上决定:

  (i)经相关科学委员会评估发现某种物质或混合物的使用,特别是当考虑到暴露情况后,是安全的;

  (ii)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907/2006号条例》,该物质或混合物在消费者物件中的使用并未予以禁止。

  一旦引发安全关注,理事会应当授权相关科学委员会对这些物质或混合物进行再次评估。自依据第46条第(3)款做出决定之日起至少每五年评估一次。”

  “6.第3、4和5点不适用于不锈钢中的镍。”

  2.香料的豁免

  “12.第11点第一段表格第41至55点以及同一点第三段表格第1至11点中列明的香料,应被允许使用于嗅觉板玩具、成套化妆用具和味觉玩具中,前提是:

  (i)这些香料已在包装上清楚标明,并且包装上包含附录五B部分第10点规定的警告语;

  (ii)如适用,儿童依据说明书所制作完成的产品符合《第76/768/EEC号指令》的要求;并且

  (iii)如适用,这些香料符合相关的食品法规。

  上述嗅觉板玩具、成套化妆用具和味觉玩具不应提供给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且应符合附录五B部分第1点的规定。”

  3.重金属迁移的豁免

  “这些限值并不适用于那些由于其可获得性、功能、容量或体积明显地将第10条第(2)款中由吮吸、舔舐、吞食、长时间与皮肤接触所具危害排除掉了的玩具。”

  

文章出自: 世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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