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部分别于2008年7月29日和2009年1月15日正式发布强制性《原产国标签条例》(试用)和《原产国标签条例》(最终)(以下简称COOL法案)。COOL法案规定了牛、肉类、易腐农产品等必须强制性加贴原产国标签。美国方面声称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2009年2月20日美国农业部长Vilsack发出致行业代表的信,提出《原产国标签条例》(最终)的实施在为消费者提供食品来源的附加信息和帮助食品生产商区分他们的产品方面至关重要。该法规的实施引起了加拿大、墨西哥等相关产品出口国的强烈反对,认为美国上述原产国标签制度属于贸易壁垒,违反了WTO规则,并上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2011年11月和2012年6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分别作出初步与最终裁决,认为美国的原产国标签制度是技术法规,有违WTO规则,并要求于2013年5月23日前作出与美国多边义务一致的修改。2012年5月23日,美国农业部发布一份最终规则,修订分割肉类商品的标签规定以符合WTO的规定,但要求在标签中标注牲畜出生、生长和屠宰所在地的信息。虽然这份最终规则并未得到加拿大、墨西哥等相关国家的最终认可,但上述原产国标签制度依然在实施中。 一、美国原产地标记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美国COOL法案的实施背景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的国家,也是管理最健全的国家。美国早在1807年就颁布了《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法律规范》。其《海关法》、《消费者法》、《商标法》等法规对进口商品原产地标记均有相关规定。进入21世纪,美国几乎每年都颁布特定产品的原产地标签规定。2002年5月13日,美国颁布了《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案》,要求农业部在2002年9月30日之前对肉类、水果和蔬菜、鱼类和花生等自愿性原产地标签提供指导。农业市场服务局于同年10月11日,颁布了关于在牛肉、羊肉、猪肉、鱼肉、易腐烂农产品和花生上自愿加贴产品原产地标签的准则,于2003年10月30日,公布了原产地标签措施的拟议条例,于2004年10月5日,公布了关于鱼类和贝类的暂行最终条例。 2008年5月22日,美国发布《2008年食品、消费品和能源法案》,对《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案》进行修订,原产地标签加贴的产品新增了山羊肉、鸡肉(整鸡或鸡块)、人参、美国山核桃及澳洲坚果等。在COOL法案出台前,美国联邦肉类检查法案及其修正案和其他法案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和肉类等的原产地标签的规定均属自愿加贴或通过生产者的生产记录或证明书和宣誓书来证明产地。据称,COOL法案的出台是为了明确并降低《2008年食品、消费品和能源法案》对《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案》所作的修改给相关方造成的负担,同时解决了2008年农场法案的相关规定与2004年10月5日颁布的鱼类和贝类最终试用规则不相适应的问题。
二、美国COOL法案的主要内容
美国农业部于2008年7月29日发布强制性《原产国标签条例》(试用),对《2008年食品、消费品和能源法案》涉及的产品做了更清楚的定义,并将涵盖产品调整为:切割的牛肉(包括小牛肉)、羔羊肉、鸡肉、山羊肉和猪肉;牛肉糜、羔羊肉糜、鸡肉糜和猪肉糜;易腐农产品;澳洲坚果、美国山核桃、人参和花生。对出生、饲养、屠宰都在美国的动物,进口后不立即屠宰的动物以及对进口后立即屠宰的动物等制成的肉制品的原产国标签做了详细规定。
2009年1月15日,美国农业部发布了强制性《原产国标签条例》(最终)。该法规涉及到的需实施强制性加贴原产国标签规定的农产品包含牛(包括小牛)、羊(山羊)、鸡和猪肉;牛、羊、鸡和猪肉糜;野生及人工养殖的鱼和贝类;易腐烂农产品(新鲜和速冻果蔬);澳洲坚果、美国山核桃、人参和花生。与《原产国标签条例》(试用)相比,增加了“预贴标签”的定义,要求在商品上或者在运载该商品集装箱的明显位置加贴商品原产国、生产方式信息,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标签条例》(最终)废除了《原产国标签条例》(试用)中允许在美国原产的商品经国外加工或处理之后仍属于美国原产这一规定。有关条款还规定了对外国产品、多个来源国肉类产品、碎肉产品和混合产品进行标签的要求。
《原产国标签条例》(试用)及《原产国标签条例》(最终)都规定了供货商和零售商提供原产地和生产方法的有效信息及保存记录的责任,他们的不诚信、故意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金。
对来自多个国家的产品和加工产品,在美国农业部长Vilsack致行业代表的信中表示可自愿加施标志,并允许肉馅产品保留生产国的标签60天。
三、美国COOL法案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
1.客观分析,直面国外原产国标签管理制度对贸易形成的障碍和影响。美国立法者声称COOL法案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但COOL法案的原产国标签要求建立起一整套的原产地追踪体系,动物的出生—饲养—运输—屠宰—销售—贮藏—混装—批发—零售等所有环节均要追踪原产地。随着贸易量的增大,工作量和复杂程度无法估算,进口商、加工商和零售商不得不简化手续,必将分割进口牲畜和肉制品产业链,倾向于使用本国产品。2009年,美国COOL法案实施当年,中国对美出口鱼类156.5亿美元,同比下降8.1%,蔬菜水果等78.47亿美元,同比下降28.5%,出口其他农产品47亿美元,同比下降8.1%。美国是中国的第三大农产品出口市场,我们不得不直面COOL法案以及其他国家原产国标签制度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的贸易阻碍,也要直面由此带来的对“中国制造”产品声誉的影响,进而对相关贸易国家的原产国标签制度做客观深入的分析,以便更好地应对和利用。
2.群策群力,积极研究应对利用国外原产国标签制度的措施。一方面,我国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国外原产国标签制度的研究,各尽其责、密切合作,积极制定应对制约措施,引导出口企业知法、守法,适应国外原产国标签制度,并及时调整贸易方向和产业结构,规避原产国标签制度带来的增加成本、失去市场等风险,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也要积极研究WTO基本规则和相关协定,寻找有效突破各国原产地规则框架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途径。与国外相比,我国对进口产品原产地的管理法规不完善,控制不严,核查措施不到位,对假冒进口产品的惩戒力度不够,离消费者的需求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迫切需要职能部门,加大对进口产品原产地的核查,加大对进口商品的退证查询力度,对来自境外产品的原产地信息和真实性作必要的查证,以确保我国国民对进口商品原产地信息的知情权,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利益。
3.借鉴利用,加快完善我国原产地标记立法工作。美国是个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在原产地标准及其规则的制定方面具有异常丰富的经验,在全球影响较大。作为WTO缔约国,我们将竭力履行WTO成员国的义务,维护WTO的各项原则,我们不赞成游离于WTO规则外的立法。但纵观美国原产地标记方面的立法,通过原产国标签立法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原产国标签的法律保护是经济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时代发展的趋势,在当前形势下,在原产地标记领域,我国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如迫切需要制定政府采购商品、市场采购、贴牌制造的商品、加工贸易产品及一些特殊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和判定标准等。在WTO框架内,积极研究和探索包括原产国标记在内的原产地立法保护工作,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规则保护国内产业,使我国的原产地标记管理制度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既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又保护我国产业发展和原产国形象。 《中国检验检疫》2014年2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