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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标准]“新版”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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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3-07-19
关键词: 有机产品认证

 为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了于2004 年制定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并在去年正式公布了新版本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明确于今年4月1 日起正式实施。时隔十年后修订实施的“新版”有机产品认证规则有哪些新看点呢,本刊结合《办法》内容,综合各方观点,解读如下——   “原版”缺进口有机产品监管

  我国有机产业近年来的不断发展,也带来了新问题:个别企业违规使用农药、抗生素、滥用投入物质,伪造、冒用或者超期、超范围、不按要求使用认证标志,不规范使用有机产品标识标注,获证产品追溯体系不健全;个别认证机构把关不严,认证门槛较低,未严格依据认证规则和程序进行认证,对获证企业缺乏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施行9 年的原《办法》中,缺少进口有机产品监管等内容,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监管方式不甚明确,有些影响认证有效性、真实性的活动,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等。新《办法》规定,“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由原来的46 条增至现在的63 条,设立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制度”,增设了“有机产品进口”一章,建立了认证风险预警机制,取消了有机转换认证及其标志,完善了罚则,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每枚认证标志具有唯一编号

  如何防止普通产品冒充有机产品卖高价?这或许是普通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而随着新《办法》的实施,这将有望不是难题。新《办法》明确要求,对于有机产品,国家将推行统一的有机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而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管理监督。消费者在购买有机产品时只需要认准统一的认证标志,上面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 字样和英文 “OR-GANIC”字样。认证机构将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并采取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新《办法》规定,有机产品认证机构须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对认证过程须作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5 年,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有机配料含量禁止低于95%

  在有机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商家加入一点有机配料,就宣称产品为有机产品,用普通产品冒充有机产品的情况较为突出。为了杜绝“伪有机”现象,新《办法》规定,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等于或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相关从业人士认为,此举明确界定了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的界限,明确规定了明年四月起可在我国市场流通的有机产品的标准,将使得在有机产品市场浑水摸鱼的 “伪有机”无容身之地。

  体系等效国家可签署备忘录

  对于原《办法》中欠缺的“有机产品进口”内容,新《办法》单设一章,对境外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的等效性评估和进口有机产品监管作出了详细规定。新《办法》规定,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场外加工分装禁止标“有机”

  此前曾有媒体曝光:企业借以需要加工、拆分的名义,将非有机产品掺入到有机产品中“鱼目混珠”。对此,新《办法》规定,有机产品若是在认证的场外分装,将被禁标“有机”。质检总局强调,凡是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及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都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机”、“ORGANIC”等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否则将被罚款3万元。

  5 年内禁接受违规企业委托

  在监督管理方面,新《办法》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 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此外,新《办法》规定,凡是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责令整改,处3 万元罚款;认证机构违规发证、超范围或超数量发证、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责令改正,处1 至 3 万元罚款。

来源:质量时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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