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主要由美国环保局(EPA)负责制定,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40篇―环境保护第180节―化学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容许量与残留容许量豁免公布。该节包括5个分节,即A分节——定义和解释性法规、B分节——程序性规定、C分节——具体容许量、D分节——容许量豁免及E分节——不需要制订限量的农用化学物。 有农药残留限量的农药约390种,19种作物群
同时,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对食品和饲料中的不可避免的农药残留制定了行动水平(Action level),在FDA符合性政策指南(CPG Sec. 575.100)公布(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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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k{ 此外,美国联邦法典(US Code)第21篇―食品和药品‖第9章346a部分(附件3)还对农药残留容许量以及残留容许量豁免的原则性
问题进行了规定,如规定含有无残留容许量标准或者残留容许量豁免农药的食品不
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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