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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PAHs指令及检测相关知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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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3-07-19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 2005/69/EC 号指令 2005 年 11 月 16 日欧盟理事会第76/769/EEC 号指令《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害物质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第 27 次修订。 RM#.-gW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行事,鉴于: q1Ehl S  
  1) 制作轮胎时使用了填充油,其中可能含有各种浓度的多环芳香烃(PAHs),这些PAHs并非故意添加的。在制作过程中,PAHs会同橡胶基质混合在一起。因此,在成品中,会含有各种浓度的PAHs rDC=rG  
  2) 苯并(a)芘(BaP)可以作为存在PAHs的定性的和定量的标记。BaP和其它的PAHs被归为“致癌的、诱导有机体突变和生殖毒性”的物质。由于这些PAHs 的存在,多种填充油也被归到致癌的、诱导有机体突变和生殖毒性的物质。 D9\ EkX  
  3) PAHs 对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毒性、生态毒性和环境科学委员会( CSTEE )已经证实了这一科学发现。 o^+g2;Ro  
  4) 应当尽量减少 BaP 和其它的的PAHs被释放到环境中。为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提供高质量的保护,为了对PAHs的年度总释放量作出努力,因此,在生产轮胎时,有必要禁止使用含高浓度PAHs的填充油和其混合物作为填充油,并禁止这些产品投放市场。减少PAHs的释放量在1979年发布的《长期的、跨国界的持久有机污染物质对空气污染的公约》的《1998议定书》中所要求的。 {emym$we  
  5) 欧盟理事会于1976年7月27日发布的第76/769/EEC号指令《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害物质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也需作相应修订。 _p0G8  
  6) 本指涵盖了客车轮胎、轻卡车和重卡车轮胎,农用轮胎和摩托车轮胎,与其它的欧盟条款的要求并不相违背。 |yi#6!}^  
  7) 为了满足必要的安全要求,特别是确保轮胎在湿地上能被高度地控制,需要一个过渡阶段,在这段时期内,轮胎生产商将设计测试不含有高浓度芳香填充油的新轮胎。根椐目前获得的信息,设计和测试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为生产商必须进行多次测试后,才可以保证新的轮胎在湿地上能被牢牢地控制。因此,本指令在2010年1月1日才会从经济上去执行。 i:x<Vi  
  8) 执行本指令中填充油和轮胎中的多环芳香烃含量的要求,有必要采取一个经过协调的测试方法。采用这种测试方法不会推迟本指令生效的时间。这种测试方法的制订最好是能适用欧盟范围或国际范围,当合适时,可以委托给欧洲标准委员会(CEN)或国际标准组织(ISO)。欧盟委员会发布参考的欧洲标准或国际标准,或是当必要时,根椐76/769/EEC指令的第2a条款制定这样一种方法。 kD#hfYs)i  
  9) 本指令不会影响到共同体法律规定的保障工人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包含在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6月12日发布的第89/391/EEC号指令《关于鼓励改善在职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的措施介绍》中和基于以上指令的单独指令中,特别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4年4月29日发布的第2004/37/EC《关于保护工人工作中不受致癌物质和诱变剂的危害》(依据89/391/EEC指令第16(1)条的第六个单独的指令)和欧盟理事会1998年4月7日发布的第98/24/EC号指令《关于保护工人的健康与安全,不受工作中相关的化学试剂危害》。(依据89/391/EEC指令第16(1)条的第十四个单独的指令)。 &@z M<A  
  10) 在欧盟理事会于1967年6月27日发表的67/548/EEC指令《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危害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中所规定,本指令的目的并不是禁止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生产的轮胎投放市场,在此日期后的库存品也可以出售,轮胎的生产日期通过当前有关在轮胎上标示生产日期的强制要求而可以容易辨认,这一要求制订于92/23/EEC指令中。所有在2010年1月1日后翻新的轮胎应当用含低浓度的PAH填充油的新轮胎面予以翻新特正式通过了本指令:第1条 1.第76/769/EEC号指令的附录1应根椐本指令的附录进行修订。第2条至2006年12月29日,成员国应通过并公布符合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并立即通知欧盟委员会。成员国应当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这些条款,当成员国执行这些措施时,它们应当包括对本指令的引用或在它们的官方出版物中附有引用本指令的内容。成员国应制订引用本指令的方法。第3条本指令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表之后第20日开始生效。第4条本指令将分发至各成员国。2005年11月16日完成斯特拉斯堡。欧洲议会主席斯欧盟理事会主席P.COX G.DRYS 1U8/.x|  
3EA`]&d>  
PAHs检测限制标准 Df=Xbf>jt9  
<MgC7S2I  
消费品(与食物接触的材料、会放入口中的材料、玩具和幼儿护理产品)中PAHs测试限值如下: ejla u#8"  
         U9x6\Iy  
  若测试结果大于一类但符合二类的限值,需再依据DIN EN 1186及§ 64 LFBG 80.30-1的迁移性测试进行测试以确认测试结果。
+/!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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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23-07-19

PAHs检测背景介绍

   目前,中国生产的大量电动工具在德国被检测出PAHs值超标,价值超过8000万美元的货物被德国海关扣留在港口,同时,已经上架的我国生产的电动工具也被撤下柜台。此事已引起我国众多电动工具生产厂家的高度重视。中国路由器工业协会、全国工商联五金商会和我国机电进出口商会也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今年7月初,德国的一个检测公司在对该国的“ALDI”牌电动工具进行检测时,发现其中含有高致癌物质PAHs的浓度为0.2%,由此德国决定检查所有的电动工具。随后,包括德国“ALDI”、“BOSCH”等在内的知名品牌电动工具均被强制要求测试PAHs。这些被调查的德国品牌均是在中国境内定牌生产的。

  许多业内人士表示,德国提出的新指标就是针对中国电器产品而言的,是德国生产商向政府有关部门施压,把矛头直指中国企业,有意制造技术壁垒。 分析人士担心的是“PAHs事件”将会在欧盟蔓延,因为德国是欧盟核心成员国之一,因此其影响力很快就能波及到整个欧盟。同时,欧盟的技术标准大多出自德国,一旦新的PAHs标准确立,英、法,甚至美国都将跟进,到那时,中国电动工具企业出口与发展将会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除了电动工具外,很多电器产品中都存在PAHs物质。业内人士担心,德国很可能将来把设限的种类继续扩大。自2003年2月份欧盟推出两个所谓的“绿色指令”(R oH S、W EEE)以来,包括电动工具在内的多个行业就开始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国家质监总局相关专家预测,欧盟双环保指令的实施将对我国三分之二的机电出口产品造成重要影响。如果欧盟再制定出针对PAHs的新标准,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其中,BaP的含量限值为1ppm。

多环芳烃(PAHs)的主要来源和接触机会

   多环芳烃(PAHs)的污染源有自然源和人为源两种。

  自然源主要是火山爆发、森林火灾和生物合成等自然因素所形成的污染。

  人为源包括各种矿物燃料(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木材、纸以及其他含碳氢化合物的不完全燃烧或在还原状态下热解而形成的有毒物质污染。

  另外食品中也含有一定朝气多环芳烃,其主要来源为,在食品的加工过程中,特别在烟熏、火烤或烘焦过程中滴在为上的油脂也能热聚产生苯并(a)芘,有人认为这是烤制食品中苯并[a]芘的主要来源。贮存过程中窗口或包装纸,含有不纯的油脂浸出溶剂提取的油脂中含有一定量的多环芳烃;在沥表路上晾晒粮食被沥青污染。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中的多环芳烃可以使粮食、水果和蔬菜受到污染。

  多环芳烃(PAHs)常存在于原油,木馏油,焦油, 染料,塑料,橡胶,润滑油,防锈油,脱膜剂,汽油阻凝剂,电容电解液,矿物油,柏油等石化产品中,还存在于农药,木炭,杀菌剂,蚊香等日常化学产品中。

  在电子电器制造业中,PAHs通常是作为塑料添加剂进入生产环节中,如塑料粒子在挤塑的时候,和模具之间存在黏着,此时要加入脱模剂,而脱模剂中可能含有PAHs

PAHs的组成、危害以及PAHs控制指令

  多环芳烃主(PAHs)要的十八种化合物为: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苯并(g,h,i)苝、1-甲基奈、2-甲基奈.

  多环芳香烃可能存在的材料:木炭,原油,木馏油,焦油 (天然),药物,染料,塑料,橡胶,农药 (人为),润滑油,脱膜剂,电容电解液,矿物油,柏油 (人为),杀虫剂、杀菌剂、蚊香、吸烟、汽油阻凝剂 (人为)其它.

  多环芳香烃的危害:强致癌物质,损伤生殖系统,易导致皮肤癌,肺癌,上消化道肿瘤,动脉硬化,不育症.

  多环芳香烃(PAHs)的法规要求 :欧盟国家 76/769/EEC / German:LMBG / 美国US EPA,中国 GB,GB/T,GHZ.

  可能含有多环芳香烃的材料:塑料手柄 / 塑料包装箱 / 橡胶手柄 / 有异味塑料、橡胶产品.

  关于多环芳香烃PAHS指令

  欧盟2005年发布的《关于多环芳香烃指令》(PAHs指令2005/69/EC),限制包含苯并芘(Bap)在内的16种PAHs的使用.基于已经发生的在德国港口发现的进口产品PAHs超标事实,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经验交流办公室(ZLS-ATAV)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所有GS标志认证机构将加测PAHs项目,不能通过PAHs测试的产品将无法获得GS认证而顺利进入德国.

PAHs测试与GS认证的关系

    鉴于多环芳烃(PAHs)对人体和动植物的危害,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ZLS)经验交流办公室(Central Experience Exchange Office,ZEK)AtAV委员会要求在GS标志认证中强制加入PAHs测试。其他国家地区也通过书面法律或法 令对PAHs进行了限制,如:欧盟76/769/EEC;美国EPA;中国GB、GB/T、GHZ。

  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ZLS)经验交流办公室(Central Experience Exchange Office, ZEK)AtAV委员会2007年11月20日通过诀议(参见ZLS官方网站上公告第 ZEK 01-08号文件),要求在GS标志认证中强制加入PAHs测试,该项规定已于2008年4月1生效,届时所有GS标志认证机构将开始加测PAHs项目。2011年11月29日,GS认证新增两项强制性PAHs测试,测试标准为ZEK01.4-08,自2012年7月1日开始生效。

文章出自: 世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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