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故障致人死亡后,因不服处罚,电梯维保公司将质监部门告上法院。记者22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电梯维保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判决。 (+|X<Bl:`
2011年1月11日,北京一家餐饮公司杂物电梯发生夹人致死事故。后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负责该餐饮公司电梯维护保养的公司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有效处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处以奉的行政处罚。电梯维保公司所在区质监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电梯维保公司处以11万余元的奉。 Lp_$?MCD.
电梯维保公司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质监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起诉,电梯维保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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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电梯维保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将事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及时告知电梯的使用单位或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未尽到对维护保养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的相应义务;作为电梯维保单位,该公司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履行相应职责不应附加其他条件。电梯维保公司的上诉意见无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质监部门对该电梯维保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5(Djz8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