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Mg-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检验检测范围
包括: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
(1)特种设备的检验监测应当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2)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从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证书的人员中聘用。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处罚
(1)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的处罚。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应承担的责任和承受的处罚。
应承担的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对有上述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对有上述行为的检验检测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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