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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与检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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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3-07-14
 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中最具潜力的基础原料,虽然它只在食品中添加0.01%~0.1%,但对改善食品的、香、味、组织状态,调整食品营养结构,提高食品质量和档次,改善食品加工条件,延长食品保质期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食品添加剂的种类越来越多,食品添加剂已发展成为一门重要的食品学科。 [{ pc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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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围绕着食品添加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毒豆芽、瘦肉精、染色馒头、三聚氰胺婴儿奶粉、塑化剂等由非法添加剂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让真正的食品添加剂因此背上黑锅,事实上在限量允许范围内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对人体是无害的。 Nl+2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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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食品安全法》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颁布,食品加工及其相关行业如配料、辅料、包装等企业都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依法加强生产管理,完善生产措施,达到食品生产卫生条件要求。但是企业在重视食品生产中原材料添加剂卫生安全的同时,却忽视了食品添加剂作为化学物质其在出口运输、装卸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问题。 q\,H9/.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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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种类并非单一的学科,它是多学科、多领域交叉的集合体,根据其来源可分为天然物质、矿物质、化学合成物质等。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许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400种,除了部分来源于天然物质的食品添加剂具有化学稳定性外,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和加工助剂中存在着大量具有危险化学性的食品添加剂。 u4 "+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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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管理方面早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明确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已将《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部分产品列入《法检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1年第203号),并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 S `[8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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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这条明确指出进口的食品相关产品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授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实施法定检验,未授权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DHCf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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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中提到“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也就是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按照目录要求实施相应的检验。 ;(af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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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2015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通函〔2015〕42号)中指出,食品添加剂类的监管,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2007第7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有关要求执行。 2P|-V};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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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2007第70号公告)将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管。 DK-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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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法检监管要求,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检验检疫类别为R或S的,直接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不再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 LU]~d< i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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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监管要求均停留在卫生监督检验和品质检验上,对带有化学危险性的食品添加剂未作特殊规定。  Wso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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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历年《法检目录》调整,越来越多的危险化学品被列入新增法检商品。2014年《法检目录》新增的13个危险化学品中,正丙醇、乙酸正丁酯也可作为食品香料被列在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添加剂和危险化学品之间有相当部分是重叠的,被列入在《法检目录》的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但由于其不在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第70号公告)内,不对其进行卫生监督检验,因而无法确保其卫生安全。 {> }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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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乙酸乙酯作为食品添加剂被列入(2007第70号)公告,其检验检疫类别为M.R/N.S,需要对其进行卫生监督检验和品质检验;乙酸乙酯作为《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商品,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乙酸乙酯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更多的食品添加剂例如天然香料等,其本身带有易燃、皮肤刺激、眼刺激等危险特性,虽然被列入《法检目录》,但却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不对其危险性和包装实施检验,在出入境过程中其运输、存储、使用等环节存在安全隐患。 N+t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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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食品添加剂在进出口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天津检验检疫局科研人员对此开展了“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检测一站式技术的研究”并获得了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w" e2}i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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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以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危险化学品为研究对象,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简称TDG)和联合国《全球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统一协调制度》(简称GHS),进行分类和标签,并结合《危险化学品名录》进行标识,基于色谱、光谱技术建立开发一站式检测技术,大大缩短了检验流程。同时还开发出具危险特性的食品添加剂数据库,可通过数据库查询商品信息、危险分类、标识、运输信息、安全数据单、定性谱图等相关信息。目前,该数据库已纳入天津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中心开发的“进出境危险化学品安全智能服务系统”,并在检验检疫工作中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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