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领域多角度的鉴定框架以保证少数意见 C.~j'5N
针对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ANSES创新的采用了专家集体评估方法来对评估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评价,以保证各方参与者能够更好的达成一致意见。专家集体评估程序是ANSES保证评估结果有效性的重要程序,主要用于存在于以下情况中: 79ckLd9
1.议题中资料的完整性或现有知识体系存疑; !@G)$g=<
2.涉及不同学科的议题; DkgUvn/S
3.见解中存在不同学派及不同思想理论; 62[8xn=(%
4.对于议题的推理以及表述有不同见解; -gS"pE^1
5.意见的独立性存疑。 )RN<GW' 在进行专家集体评估时,多领域专家会针对同一个议题进行讨论,协调同事之间不同的见解和理论,在对所有证据进行研究后,专家们会根据实证或决策汇总为统一的观点或建议。该过程中,人类和社会学家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主要是社会和经济学领域)。在开展健康风险评估任务时,局长会组织专家委员会,由科学委员会和董事会在审议后通过决策来确立委员会各专家的能力范围。委员会成员经公开申请方式选取,任期为3年。目前共有约20个专家委员会,由ANSES对委员会提供科学和行政方面的协助。此外,为协助专家委员会工作,局长根据特定项目可以设立特别行动组来代理实施专家集体评估职能。在遭遇突发情况时,ANSES局长会召集通过资格考核的专家成立紧急专家集体评估组(GECUs)。
%-+j 尊重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角色以提升社会代表性 22
&'@C> 除ANSES因工作战略原因优先设定的4个主题督导委员会同利益相关者代表进行沟通以外,根据专家评估工作的需要,还会采取其他措施及安排来促进与社会大众的交流。
vE%s,E, “保障鉴定工作的社会代表性”原则最初于2008年10月被采用并沿用至今,该原则要求评估机构需充分考虑受评估主体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的实际知识水平和关心侧重点,以保障评估过程的透明度和参与度。由于评估的专业性,利益相关者和风险管理部门对其建议不一定能够理解,这种多途径的参与方式保障了评估工作的健全,使其得出的结果更加准确和有针对性,同时也更加易于所有利益相关者理解和接受。譬如,针对普通民众,ANSES会采用简短易懂的方式发布评估信息,方便民众的阅读与了解。
ACg;CTBb “对话委员会”参与者涵盖了具体议题的相关利益方。这些委员会将协会、工会、商界、地方、当局及各机构联系起来,保证ANSES可以接收到来自各方提出的社会关注度高和争议性大的议题,并进行研究和评估。其中著名的有“辐射频率与健康”和“纳米材料与健康”对话委员会,分别成立于2011年和2012年。
zI^]esX!2_ 监管机制 k$N0lR4:p 德国在食品安全领域一直以严谨著称,德国政府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企业自查、报告制度成为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决定性机制。从政府、企业到民众,各行各界都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中,保障了德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有效运行。
,zhJY ?sk 政府监管 !^w
E/ 由于德国的联邦制背景,其政府监管体系实行“单部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从政府方面来看,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单一部门是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BMELV),该机构于2001年1月由原联邦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成立。对内,该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法律、宏观统筹食品安全管理和联邦州政府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对外,BMELV代表德国与欧盟总部保持联系、维护本国利益。BMELV下设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和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局(BVL)两个机构,其中BfR负责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BVL负责风险管理和与国内外各层级机构的协调,包括协调各联邦州之间的行动合作、为联邦州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支持以及与欧盟工作的协调。出现食品危机时,BVL会根据BMELV授权建立危机指挥中心进行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实施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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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4: 联邦以下的各联邦州在负责食品、饲料安全和动物健康、动物保护领域有其独立的权力,由BVL进行协调,与联邦政府各司其职且相互配合。州政府负责本州相关政策的制定、执行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和成立相关机构,设有州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县一级机构负责服务性和专业性监督;乡镇一级机构负责食品监督具体事务,设置食品和兽医监督局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样等具体工作。
O^Q,-=tA\ 各州对食品行业监控主要采取生产监控与取样、分析
检测和样品评价两大方式进行。以巴伐利亚州为例,食品监管由地方行政机构执行,负责生产监控和提取样品。其监控频率和尺度取决于州内各企业的标准风险评估结果。如果出现消费者投诉或违反食品法规的情况,主管部门则需进行额外的生产监控和检测。监管部门按照风险高低来确定各企业抽样样品数量,每年各州实验室要对约40万个样本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样本成分、病菌类型及数量等。生产监控原则上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进行,并且在监测过程结束后,其检测报告会存入巴伐利亚州TIZAN数据库中,经由地方当局处理。对于未达标企业,主管当局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的措施包括有责令整改、净化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销毁变质产品、罚款及关闭企业等;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会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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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企业自检 ! zL1;d 在德国,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要对食品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都需要在当地食品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归入风险列表,并随时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其以往记录,来料、生产、渠道、销售各过程以及抽检结果都需备案,并会影响企业未来评估、产品审批及政府补助等切身利益。这使各企业无论行业差异、规模大小都自觉自律,建立自我检测机制对生产和销售流程进行跟踪和抽样检测,并依照食品危害性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或欧盟有关规则进行管理。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企业有义务在24小时内向“食品召回委员会”(由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提交召回报告,经评估许可后进行实施。召回制度分为重、中、轻3个等级。其中“重级”指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甚至死亡的危及健康的产品;“中级”主要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暂时影响但可以治愈的产品;“轻级”是指那些不会威胁健康、但内容与说明书不符的产品。企业采取的召回措施包括向媒体发布召回新闻、通过媒体向消费者示警并对经销商发布公告召回食品、以及后续的补救和补偿。只有在“食品召回委员会”评估认为企业采取的措施使问题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最低之后,召回活动才能宣布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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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y 消费者参与 5'KA'>@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也是构成德国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重要部分。德国联邦消费者协会参与“食品召回委员会”的工作,在保障食品质量和防范食品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在全国各地设有消费者资讯站、免费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咨询。民众也可以从风险评估机构BfR上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获知食品安全最新动态,并对所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线上提问和举报。德国政府也鼓励并引导消费者加强自身保护,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监督部门举报任何食品问题,包括生产环节卫生问题、标签不明、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等,而主管部门都必须受理并解决。
3BG>Y(v 中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和发展 /3!fA=+ 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使国内消费者对乳品行业的信心瞬间瓦解,加上二恶英、苏丹红等添加剂事件,反应出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一些问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化学污染(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生化学污染),种植与养殖的源头污染(农药、兽药、化肥、生长调节剂),微
生物及其毒素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问题,食品加工生产过程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违法生产、非法经营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新技术新资源应用带来的食品安全新隐患等。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起步较晚,制度、架构和经验上相对不足引起的,主要表现在:
#wY0D_3@1 1.法律法规方面: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繁多、但职能交叉重复、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和处罚不力;部分食品安全领域还存在着法律空白,无法实现对食品行业生产线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面覆盖;法律时效性低,相关法条更新和替换频繁,致使相关监管法律贯彻性不足。
T/pqSmVpM 2.风险评估方面:我国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和风险评估评价体系方面还很薄弱,检验检测多依托于各院校单位,结构分散、标准不统一,导致检测水平较低、检测效率滞后。
-0Cnp/Yj@ 3.监管机制方面:政府食品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体制滞后,对食品行业的标准门槛设立过低、缺乏食品安全信用机制,监管体系权责不明晰;食品行业生产力总体不高、从业者缺乏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和意识、缺乏自检规范;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缺乏认识、缺少相关知识,参与积极性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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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R: 德、法等欧洲国家针对食品安全在法律框架、风险评估交流以及监管机制方面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完备的体系,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建立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统一全面的检验检测体系,建立风险分析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教育宣传体系是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发展的必由之路。2011年,中国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正式挂牌,其技术部门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交流、风险预警、食品安全标准、参比实验室、数据/信息分析。目前评估中心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组织结构和较齐全的参比实验室,并努力加强与国际组织、区域和国家(地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交流、建立沟通合作的工作机制。今年10月,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同时,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新《食品安全法》还明确加入了关于风险评估的条文,完善了监管结构,将职能统一于食药监部门,并对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控制都进行了细化规定。相信通过不断的实践和交流总结,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能够逐渐走向成熟,为民众提供更加全面、及时、可信的食品安全保障。 l{Dct\ #s mN|r)4{` D
jq!P 文章出自: 世科网 #bX9Tu0 (wRg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