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D指令基本安全要求 1.总则 1.1压力设备必须加以设计、制造和检验,以及必要时配备和安装得在根据制造厂商的说明或按合理地可预见到的情况下投入供用时,保证它的安全。 1.2在选择最适合的解决办法时,制造厂商必须应用按以下顺序所提出的原则: ——就合理地切实可行来说,消除或减少危险; ——对不能消除的危险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必要时,通知用户遗留的危险,并指出是否需要在安装和/或使用时采取适应的特别措施以减少危险。 1.3如果了解到或可以清楚地预见到误用的潜在性,压力设备必须设计得以防止来自该项误用的危险,或如果不可能的话,给出足够的警告,压力设备不得按该项方式使用。 2.设计 2.1总则 压力设备必须适当地设计得将所有相关因素加以考虑,以保证在它的整个预期寿命中将是安全的。 设计必须包括有相应安全系数,应用已知的综合方法对所有相关故障形式按一致的方式体现足够的安全限度。 2.2足够强度的设计 2.2.1压力设备必须对负载加以适当设计以使适合于它的预期用途和其他合理地可预见到的工作条件。特别是以下因素必须加以考虑: ——内/外压力, ——环境和工作温度, ——在工作和试验条件下静压力和容积。 ——在交通、风力、地震负载, ——起因于支撑、附件、管道等的反作用力和力矩, ——腐蚀和磨损、疲劳等, ——不稳定液体的分解。 必须考虑同时发生的各种负载,注意它们同时发生的概率。 2.2.2足够的强度设计必须基于: ——作为通常规则,如第2.2.3条款所叙述的计算方法,必要时用一种如第2.2.4条款所叙述的经验设计方法加以补充,或 ——一种如第2.2.4条款所叙述的无须计算的经验设计方法(在最大允许压力PS和容积V的乘积小于6000巴·升或乘积PS·DN小于3000巴时)。 2.2.3计算方法 (a)压力容积和其他负载方面 压力设备的容许应力必须加以限制,根据工作条件考虑合理地可预见的故障形式。为此目的,必须应用安全因素来全部消除由于制造实际工作条件,应力,计算方式和材料的性质和特点而产生的任何不确定度。 这些计算方法必须提供足够安全限度,必要时,与第7节要求一致。 适当时,以上所提出的要求,可应用以下方法之一予以满足,必要时作为一种补充或另一种方法结合: ——按公式设计, ——按分析设计, ——按断裂力学设计; (b)耐压强度 必须采用适当的设计计算来确立有关压力设备的耐压强度。 特别是: ——计算压力必须不小于最大容许压力并考虑静水头和动态液体压力和不稳定液体的分解。如果一个容器分成几个单独的压力容纳室,间壁必须根据相对于邻接室可能的最低压力的最大可能室压力来进行设计, ——计算温度不许允许相应的安全限度, ——设计必须适当考虑所有可能在设备的合理可预见工作条件下上升的温度和压力的可能组合。 ——最大应力和峰值应力的集中必须保持在安全范围内。 ——压力容积计算必须使用适合于材料性能的数值,基于确证的数据连同相应的安全因素来考虑第4节所提出的规定。 必要时,应考虑的材料特性包括: ——屈服强度,0.2%或如在计算温度合适时1.0%保证强度, ——抗拉强度, ——时变强度,即蠕变强度, ——疲劳数据, ——杨氏模量(弹性模量), ——塑性应变的合适数量, ——冲击强度, ——断裂韧度, ——合适的接合因素必须适用于材料的特性,这取决于非破坏性试验的类别,接合的材料和所设想的工作条件, ——设计必须相应考虑所有合理可预见的且与设备预期用途相称的老化机理(例如腐蚀、蠕变、疲劳)。在第3.4条款所述的说明中对于设备寿命有关的设计特别性能必须引起注意,例如: ——关于蠕变:在规定温度时设计的工作小时, ——关于疲劳:在规定应力范围内设计的周期数, ——关于腐蚀:设计的腐蚀容差; (c)稳定性方面 如果所计算厚度未考虑到足够的结构稳定性,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补救考虑来自运输和搬运的危险情况。 2.2.4实验性设计方法 设备的设计可以通过在代表设备或设备类别的样品上进行相应试验的方案作全部或部分确认。 在试验前,试验方案必须清楚地规定并且为负责设计合格评定模式的指定机构所接受,(如果它存立的话)。 该方案必须规定试验条件和接收或拒收的标准。构成被试验设备的材料主要尺寸和特性的实际数值应在试验之前测量。 必要时,在试验期间,必须尽可能用能够充分精确地记录应变和应力的足够仪器观察压力设备的临界区域。 试验程序必须包括: (a)一个压力强度试验,目的是在于最大允许压力有关的具体规定安全限度的压力时,检查该设备在超出确定的阀值时并不显示出显著的泄露或变形。 试验压力必须在根据试验条件下几何和材料特性测量的数值和用于设计的数值之差异来确定;它必须考虑试验温度和设计温度之间的差异; (b)如果蠕变危险或疲劳存在,在运行条件的基础上所确定的适当试验对设备作了规定,例如在规定温度的保持时间,在规定应力范围的周期数等。 ([font=ˎ̥]c )必要时,进行关于在第[font=ˎ̥]2.2.1条款所涉及的其他因素的额外试验,如腐蚀、外部损坏等。 2.3保证安全处理和操作的规定 对压力设备所规定的操作方法必须达到在设备操作时防止任何合理地可预见到危险的程度。必要时,必须特别注意:——封口和孔口; ——减压放气危险排放,——在压力或真空存在时防止身体接近的装置, ——考虑预定用途的表面温度,——不稳定液体的分解。 特别是安装有入口的压力设备必须配备自动或手动装置,使用户能够容易确定孔口不会出现任何危险。此外,孔口能够快速操作,压力设备必须装有一个在液体压力或温度无论什么时候出现危险时,防止它开启的装置。 2.4检查的方法 (a)压力设备必须设计和构造得可以进行所有必要的检查以保证安全性 (b)必须提供确定设备内部情况的方法,如果需要保证设备的连续安全,诸如检查口应允许身体进入压力设备的内部以便能够安全地和人与机械控制地进行适当检查 (c)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应用其他方法来保证压力设备的安全条件: ——如果身体进入压力设备每部的入口太小,或——如果开启压力设备回对其内部产生不利影响,或 ——如果所包含的物质已表明对制成压力设备的材料无害,并且无其他内部老化机理被适当地可预见到。 2.5排放和通风方法 必要时可以对压力设备的排放和通风提供足够的装置: ——避免有害的影响,如水锤、真空故障、腐蚀和不受控制的化学反应。所有操作和试验,特别是压力试验等所有阶段均必须加以考虑。——允许以安全方式进行清洁、检查和维护。 2.6腐蚀或其他化学侵蚀 考虑到预期和合理的可预见到用途,必要时,必须提供对腐蚀或其他化学侵蚀足够容差和保护。 2.7磨损 如果磨损或磨蚀的严重情况可能发生,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 ——通过适当设计将该项影响减少至最低限度,例如增加材料厚度,或通过使用衬垫或覆盖材料。——允许更换最有影响的零件。 ——在第3.4条款涉及的说明中提醒对连续安全使用必要的措施的注意。 2.8总成 总成的设计必须是: ——装配在一起的部件对它们的功能是适宜的可靠的。——所有部件是按适当的方式正常集成和装配。 2.9注满和排放的规定 必要时,压力设备必须设计得并配有附件或对其配件作出的规定,尤其是就以下危险情况而论:能保证安全注满和排放。 (a)关于注满: ——尤其考虑到注满比率和在基准温度时蒸汽压力的过满或过量增压,——压力设备的不稳定性 (b)关于排放:增压液体不受控制的释放; (c)关于注满或排放:不安全连接和断开。 2.10对超过压力设备的允许极限的保护: 如果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可能超过容许极限度,则该压力设备必须装有适当的保护装置,或对配件作出规定,除非该设备在一总成中规定由其他保护装置保护。合适的装置或该项装置的组合必须在设备或总成的特殊性的基础上确定。 合适的保护装置和组合包括: (a)正文第1条第2.1.3条款中规定的安全附件。 (b)必要时,适当的监控装置如指示器和/或报警器,这些装置能够自动或手动地采取行动将压力设备保持在容许极限之内。 2.11安全附件 2.11.1安全附件必须设计和构造得 ——可靠和适合于它们的预期工作状态,如适合的话考虑装置的维护和试验要求。——不受其他功能的影响,除非它们的安全功能不受其他功能影响。 ——遵照适当的设计原则以获得合适的和可靠的保护。特别是这些原则包括故障保险方式、冗余度、相异性和自诊断。 2.11.2压力限制装置 这些装置的设计压力不得挂久地超过最大容许压力PS,然而一个与第7.3条款所规定的规格一致的短期工作的压力波动是容许的(如合适的话)。
2.11.3温度监控装置 这些装置在安全范围内必须有一个足够的响应时间,与测量功能一致。 2.12外部防火 必要时,压力设备必须如此设计,在适合时装有合适的附件,或对它们的配件作出规定,万一外部火灾可满足限止损失的要求,特别考虑它的预期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