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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标签]纤维名称及纤维成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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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被 loos 从 纺织服装 复制到本区(2023-07-03) —

2009年3月26日,世贸组织发布了G/TBT/N/EEC/260号通报,通报欧盟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纺织产品的纺织名称及其标签条例草案》(COM(2009) 31 final)。2011年欧盟正式发布了纺织品标签条例(EU)No 1007/2011,取代原指令2008/121/EC和96/73/EC及73/44/EEC。对欧盟纺织品,仅纺织纤维名称这一部分的标签的要求是强制性的。

1. (EU)No 1007/2011与2008/121/EC的对应关系
    新的条例在诸多方面与原指令保持了一致,其结构也基本一致,具体而言,其转化对应关系如下表1所示。
表1 新条例与原指令间的转换对应关系

(EU)No 1007/2011
2008/121/EC
主要内容

正文

2008/121/EC正文

对纺织品纤维含量标签要求的具体规定

附录Ⅰ

2008/121/EC附录Ⅰ

纺织纤维名称表

附录Ⅱ

--

申请新型纤维名称所需技术材料的最低要求(新增要求)

附录Ⅲ

2008/121/EC附录Ⅱ

“fleece wool””virgin wool”在不同语言中的表达方式

附录Ⅳ

2008/121/EC9

对紧身衣、烂花、绣花、天鹅绒和长毛绒及类似制品、地毯等部分产品纤维含量标签的特别规定

附录Ⅴ

2008/121/EC附录Ⅲ

无需强制进行纤维含量标签的纺织品

附录Ⅵ

2008/121/EC附录Ⅳ

可使用内置式标签的部分产品

附录Ⅶ

2008/121/EC12

纺织品纤维含量标签中无需标注的部分

附录Ⅷ

96/73/EC73/44/EEC

2组份和3组份纤维混合物的定量分析方法

附录Ⅸ

2008/121/EC附录Ⅴ

各种纤维的公定回潮率

附录Ⅹ

2008/121/EC附录Ⅶ

条款相关性列表

2. (EU)No 1007/2011与2008/121/EC对纤维含量标签要求的异同

    (1) 如果纺织品中单种纤维含量在85%以上,以一件纤维含量为90%的涤纶、10%的棉的纺织品为例,原2008/121/EC可标注为“至少85%涤纶”或“90%涤纶,10%棉”,新法规中取消了这一规定。

    (2) 对低含量纤维的标注。原2008/121/EC中的要求是“当各种纤维含量小于10%时,可标注为其他纤维”或给出每种纤维的百分率,(EU)No 1007/2011中则要求“质量百分比低于5%的单种纤维,或含量总计不超过15%的多种纤维可标注为其他纤维”,要求较之前要求更明确。

    (3) (EU)No 1007/2011的附录Ⅰ中增加了一种新纤维:三聚氰胺纤维(Melamine)及其定义,同时在附录Ⅷ中增加了该纤维和棉或芳纶的二组份混纺物的定量分析方法,并在附录Ⅸ中确定其公定回潮率为7%。

    (4) 附录Ⅱ中,对申请新型纤维名称所需技术材料的最低要求(新规定)。

    (5) 当纺织品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品时(如毛皮或皮革时),应标注“Contains non-textile parts of animal origin”(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品),同时其内容应使消费者易理解,不至于产生误导。

3. 今后纤维标签立法的新走向

    (EU)No 1007/2011中明确规定,在2013年9月30日以后,欧盟委员会将提交一份报告,并随报告提交以下问题的立法建议:

    (1) 原产地标签的实施方案:考虑潜在的、其他平行的原产地规则的发展情况的前提下,旨在给消费者提供准确的原产地信息及其他附加信息,以保证纺织品的充分的溯源性。

    (2) 统一的纺织品护理标识系统。

    (3) 用于有关纺织品的、全欧盟范围内统一的尺寸标识系统。

    (4) 过敏物质的说明。

    (5) 电子标签和其他新技术,以及用于识别纤维的独立于语言的符号或代号。

    这些也是未来欧盟在纺织品标签立法的未来走向,值得关注。

文章出自: 世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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