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纺织品和服装标签标注内容及要求
1. 毛皮和毛皮制品
(1) 法定要求的标签
尚无特殊标签要求。只是《不当赠品类及不当表示防止法》要求有原产国标签。
(2 基于法律规定的自愿性标签
尚无特殊标签要求。
(3) 工业标准自愿性标签
产品名称:产品上必须展示出产品类型名称连同所用毛皮类型的名称。制造商和销售商应遵守日本毛皮协会颁布的《产品名称标签导则》(Guidelines for Product Name Labeling)的名称惯用法;
原产地:表明成衣或其它成品的产地(不是指生皮自身的产地);
公司名称:符合标签要求的公司名称应明显地标示在挂签或其它标签的下部。
除此之外,制造商或销售商还可以自行决定添加其它形式的标签(例如毛皮材料的原产地、尺寸或产品编码),以及决定使用挂签、缝制标签或其它附加标签的形式。
2. 纺织品和服装
(1) 法定要求的标签
a. 《家居用品质量标签法》的要求
《家居用品质量标签法》规定了对纺织品的标签要求。服饰标签必须标示下列信息:
纤维成分:产品所用的纤维成分必须用指定的术语表示,此外,必须通过质量百分比来表示产品中所使用的每种纤维在该混合物中的比率;
家庭洗涤及其它处理方法:家庭洗涤及其它适宜的处理方法必须用JIS L 0217标准《纺织品处理用标签标志和其它标记方法》所述的处理标志来表示;
防水性:由特殊面料制成的服饰必须有表明其防水性的标示。但是,雨衣等没有必要必须标示,除非面料与所要求的不同。雨衣等有防水要求的纺织品可标注防水性。洗涤后防水性能部分失效的,允许加以说明;
表明局部使用皮革的产品所用皮革的类型:根据《家居用品质量标签法》对各种工业产品质量标签的规定,局部使用皮革或合成革的服饰必须标示出皮革的类型;
标签加附者:必须标明负责加附标签者的名称、地址或电话号码。1997年的修正案废止了由经济产业省批准的质量标签加附者系列编号系统。
b. 《不当赠品类及不当表示防止法》中关于原产地的标签要求
服饰受辖于《不当赠品类及不当表示防止法》强制实行的原产地标签要求,并由公平贸易委员会管理。该法规定了对进口产品准确加附标签的规则,以确保消费者在实际原产地方面不会获得误导信息。
“原产地”是指在那里产品的性质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对于服装产品,原产地被认为布料经人工加工为成衣的地方。注意,证明某国为服饰原产地的方式是对于缝制产品将标签缝在产品上,对于针织品是将标签编织在产品上。
(2) 基于法律规定的自愿性标签
基于法律规定的自愿性标签,主要是根据《日本工业标准法(JIS法)》的服装尺寸型号标签。
3. 专门类别纺织服装
(1) 丝绸服装
纤维成分:产品所用的纤维成分必须用指定的术语表示,此外,必须通过质量百分比来表示产品中所使用的每种纤维在该混合物中的比率;
家庭洗涤及其它处理方法:应根据标准JIS L 0217《纺织品的护理标签》所述的护理标志来表示;
防水性:由特殊面料制成的服装必须有表明其防水性的标示。但是,雨衣等没有必要必须标示,除非面料与所要求的不同;
表明局部使用皮革的产品所用皮革的类型:局部使用皮革或合成革的服装必须标示出皮革的类型;
标签加附者:必须表明负责加附标签者的名称、地址或电话号码;
《不当赠品类及不当表示防止法》中关于原产地的标签规定,对进口产品应准确加附标签,以确保消费者在实际原产地方面不会获得误导信息。“原产地”是指在那里产品的性质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对于服装产品,原产地被认为布料经人工加工为成衣的地方;
《工业标准法(JIS法)》确定了标记服装尺寸的方法以及尺寸规格;
“丝绸标志”是表明产品由100%丝绸制成的一个标志,日本丝绸协会负责处理与日本国内使用的丝绸标志有关的咨询。
(2) 袜类产品
所有的袜类产品应标识纤维成分以及加附标签的公司或实体名称;
当消费者有可能将国产品误认为进口货,或将进口产品的原产地搞错时,《不当赠品类及不当表示防止法》要求在标签上清晰、正确地标示原产地;
对于袜类产品,JIS法要求按照标准JIS L 4007(袜子和连袜裤的尺寸系列)来标示尺寸标签;
自愿使用SEK标志。在下列范围内符合日本纺织品功能评估协会安全标准的产品可以授予SEK标志:具有抗菌和防臭性能;相关性能(洗涤能力)的有效期;加工的安全性。
(3) 家用纺织品
家用纺织品的标示项目如下表所示。
Q标志:符合自愿性产业组织Q标志委员会制定的纺织品质量检验标准的床单、床罩和其他物品可以在产品标签上加贴Q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