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产品范围及对应能效标准
属于中国能效标识的产品及其依据的能效标准如下表所示:
这些标准规定了特定产品的能效(耗电量或用水量等)限定值、能效等级、节能评价值和目标限定值等内容。部分产品的能效等级规定如下:
(1) 家用电冰箱
电冰箱能效等级
其中能效指数η=实测耗电量/耗电量限定值Emax×100%,耗电量限定值Emax=(M×Vadj+N)/365,M、N为参数,Vadj为电冰箱调整容积。
(2) 房间空调器
房间空调器能效等级
(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等级指标
(5) 自镇流荧光灯
自镇流荧光灯能效等级分为3级,其中1级能效最高。各等级的光效值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且各能效能级的自镇流荧光灯在燃点2000 h时,其光通维持率均不应低于80%。
自镇流荧光灯能效等级
注: a) 表中色调应符合GB/T 17263中表3色度坐标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制造非标准颜色的灯,但应同时给出非标准颜色色度坐标的目标值,且其容差应在5SDCM的范围之内。对于非标准颜色的灯,其光效应按邻近标准颜色光效值较高的能效等级进行判定。
4. 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高压钠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5. 中国能效标识的申请流程
中国能效标识采取生产者和进口商自我声明、备案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实施模式。企业申请能效标识的流程为:
(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结构相同、耗电量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或在相关网站上填写《×××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备案表、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对符合第(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对不符合第(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 授权机构应在完成标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每个季度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公布热线电话和网址,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
(7)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标识应采用100 g及以上规格的铜版纸印制: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产品均应粘贴标识;标识应粘贴在产品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详细信息参见中国能效标识网。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