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动机ErP指令简介
2009年7月22日,欧盟发布了(EC)64/2009号法规,对电动机生态设计要求做了规定。该法规于2009年8月12日起生效。
该法规对电动机能效要求规定了实施的时间表。第一阶段自2011年6月16日起所有电动机的能效不得低于IE2能效水平,第二阶段自2015年1月1日起额定输出功率在7.5~375kW之间的电动机的能效不得低于IE3能效水平,或达到IE2能效水平同时配备变速传动设置,第三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额定输出功率在0.75~375kW之间的电动机的能效不得低于IE3能效水平,或达到IE2能效水平同时配备变速传动设置。
1. 适用范围
该法规适用于使用电能的单速、三相50赫兹或50/60赫兹的鼠笼式异步电动机,包括使用更大型的产品中的此类电动机:
Ÿ 拥有2至6个磁极;
Ÿ 额定电压Un不超过1000V;
Ÿ 额定输出功率Pn为0.75至375千瓦;
Ÿ 以上数据为持续工作状态下的额定数据。
该法规不适用于:
(a)完全沉浸在液体中工作的电动机;
(b)完全包含在另一产品中以导致无法测量能源效率值的电动机;
(c)特殊制造的电动机,用于:
(i)在海拔1000米以上地区工作;
(ii)环境温度超过40℃;
(iii)最大工作温度超过400℃;
(iv)环境温度——对于所有电动机而言低于15℃,或对于含空气冷却的电动机而言低于0℃;
(v)位于产品进口处的水冷却温度低于5℃或超过25℃;
(vi)工作于潜在爆炸环境中的电动机。
(d)制动电动机。
2. 能源效率
第一阶段自2011年6月16日起所有电动机的能效不得低于IE2(见表1)能效水平,第二阶段自2015年1月1日起额定输出功率在7.5~375kW之间的电动机的能效不得低于IE3(见表2)能效水平,或达到IE2能效水平同时配备变速传动设置,第三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额定输出功率在0.75~375kW之间的电动机的能效不得低于IE3能效水平,或达到IE2能效水平同时配备变速传动设置。
表1 IE2能效等级(50Hz)的标称最低能效要求(η)
表2 IE3能效等级(50Hz)的标称最低能效要求(η)
3. 检测方法
1) 法规附件II规定了对电动机能效的测量方法和计算方法。其中规定:电动机的能效值是机械输出值与电输入值的比率。
2) 等效等级是在额定输出功率(Pn),额定电压(Un)和额定转速(fn)的条件下测出的。
3) 测量方法有两种:
Ÿ 测定总消耗值;
Ÿ 根据分别消耗值相加得出。
4. 能效标识
在该法规附件I中规定了电动机产品信息的要求。其中规定自2011年6月16日起,以下12项信息须按顺序依次提供:
(1)在100%、75%和50%的额定负载和电压时的标称能耗(η);
(2)能效等级“IE2”或“IE3”;;
(3)制造年份;
(4)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工商注册号和制造商所在地;
(5)产品型号;
(6)电动机的磁极数目;
(7)额定输出功率或额定输出功率范围;
(8)电动机的额定输入频率;
(9)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
(10)额定转速或额定转速范围;
(11)产品在寿命结束时的拆解、回收或处置的有关信息;
(12)电动机设计适用的工作条件的有关信息:
(i)海拔高度;
(ii)环境温度;
(iii)位于产品进口处的水冷却温度;
(iv)低于5℃或超过25℃;
(v)潜在的爆炸环境。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