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动制冰机产品,美国能源部于发布的最终法规在《美国联邦法规》中对应位置为:10 CFR 431.131至 10 CFR 431.136。
1. 适用范围
在 10 CFR 431.132中对商用自动制冰机的定义为:由工厂生产组装的商用产品,具备以下特性:
u 具有一个冷凝机组和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制冰部件,具备制冰和收集冰块功效的。
u 可能具备存储冰块,发送冰块或储存发送冰块组合功能
2. 能效限定值
在10 CFR 431.136中对“商用自动制冰器”的能效限值为以下表1。
表1 商用自动制冰器的能效限定值
3. 检测方法
对商用自动制冰器的能耗和压缩用水率的检测采用“ARI810:2003 商用自动制冰器的性能”中“第4部分检测要求”、“第5部分能耗和压缩用水率”的规定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采用标准“ANSI/ASHRAE 29:1988(RA 2005)”中8.3的公式计算能耗值,但可用检测时的总能耗除以检测时的总制冰量后乘以100%,从而得到能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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