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电动机的能效法规要求简介
对电动机产品,美国能源部(DOE)“final rule”在《美国联邦法规集》中对应位置为:10 CFR 431.11至10 CFR 431.36。
1. 定义
在10 CFR 431.25 中对各种类型的电动机(如普通用途电动机,Subtype I型,NEMA设计B型等)及其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
2. MEPS要求
按10 CFR 431.25的规定,对电动机的能效要求标准共分6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97年10月24日起开始实施,最后一个阶段从2010年12月19日起开始实施。包括普通用途电动机、消防水泵发动机、Subtype I型电动机、Subtype II型电动机和普通用途NEMA设计的B型电动机。
(1)1997年10月24日后生产的电动机(包括用作其他设备的部件电动机),或1999年10月24日后经国家认可的安全检测实验室列明或认证的电动机,其标称其满载效率应小于等于表1的要求:
表1 电动机标称满载效率
(2)2010年12月19日(含此日)后生产的除第(d)条规定的标称功率大于1马力且小于等于200马力的普通用途Subtype I型电动机(单独或用作其他设备的部件的电动机),其标称满载效率应大于等于表2的要求:
表2 普通用途电动机名义满载效率(Subtype I型)
(3)2010年12月19日(含此日)后生产的消防水泵发动机(单独或用作其他设备的部件的电动机),其标称满载效率应大于等于表3的要求:
表3 消防水泵电动机的标称满载效率
(4)2010年12月19日(含此日)后生产的标称功率大于1马力且小于等于200马力的普通用途Subtype II型电动机(单独或用作其他设备的部件的电动机),其标称满载效率应大于等于表4的要求:
表4普通用途电动机标称满载效率(Subtype II型)
(5)2010年12月19日(含此日)后生产的标称功率大于200马力且小于等于500马力的普通用途NEMA设计的B型电动机(单独或用作其他设备的部件的电动机),其标称满载效率应大于等于表5的要求:
表5普通用途电动机标称满载效率(Subtype II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