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标识实施规则》于2008年1月18日发布,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70kW的热水器和采暖炉,不适用于燃气容积式热水器。该标识(见图1和图2)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额定热负荷;
(5)热效率:
a.燃气热水器:额定热负荷热效率;
b.燃气采暖炉(单供暖型):额定热负荷热效率;
c.燃气采暖炉(两用型):额定热负荷热水热效率和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该标识的信息有以下内容:
u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u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GB 6932和CJ/T 228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u 能效等级应依据GB 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u 热效率应依据GB 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检产品的热效率应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标注的热效率值。
u 能效标识
依据国家标准为GB 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
图1 适用于燃气热水器和单供暖型燃气采暖炉
图2 适用于两用型燃气采暖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