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E在10 CFR 430中针对热水器(燃气、燃油)、直接加热设备和烹饪产品的能效标准和检测方法都做了规定。
1. 热水器(燃气、燃油)
(1)定义与适用范围
在美国法典42USC6291定义的(27)和在 10 CFR 430.2 定义中对热水器的定义为:利用燃气和燃油对为外部使用以满足需求的可引进用水进行加热的产品。在 10 CFR 430.2 定义中,对热水器的产品基本型号定义为:采用同一主要能量来源,而且没有任何影响能耗的不同电气特征、物理特征或功能特征(浸入式加热元件除外)。此产品包括:
Ÿ 具备温度调节控制装置的加热和储存用水的储水式热水器,含输入功率不大于75 000Btu/h 的燃气储水热水器,输入功率不大于 105 000 Btu/h 的燃油储水热水器,输入功率不大于12kw的电储水热水器;
Ÿ 输入功率为 4000Btu/h 产品内出水量不大于 1gal 的即热式热水器,含出入功率不大于 200 000 Btu/h 的即热式燃气热水器,输入功率不大于 210 000Btu/h的即热式燃油热水器,输入功率不大于12kw的即热式电热水器; (2)能效限值标准
在 10 CFR 430.32(d)中对热水器的能效限值标准规定如下。在如下所示的日期(含此日期)之后生产的燃气和燃油热水器的能量因数不得低于表1中规定值。
表1 燃气和燃油热水器的质量因数
(3)检测方法
各类热水器的能效的通用测量方法规定在10 CFR 430分部B附录E中,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予赘述。其中规定了测试对象的定义、仪器、测试条件、装置方式、测试程序和计算方法。
2. 直接加热设备
(1)定义和适用范围
10 CFR 430.2中未明确给出“直接加热设备”的定义,但是就通风式排气炉加热器的定义做出了规定:固体的使用燃料的火炉,设计用于向其安装的空间提供热空气,有管道连接或无管道连接,管道煤气设备除外。房间内的热空气的流动可以通过机械方式或重力。
符合以下全部四个因素的通风式燃气炉产品:
1)ANSIZ21.50中进行了规定;
2)带有恒温器且强制要求所有生产商保证在产品中使用恒温器;
3)在铭牌以及所有生产商的广告中都明确指明“不用于加热”。
4)对于2015年1月1日之后销售的,不配备等待指示灯或其他持续点燃光源的产品。
(2)能效限定值
表2规定了直接加热设备的能效限定标准:
表2 直接加热设备的能效限定标准
(3)测试方法
10 CFR 430分部B附录G对非通用家用加热设备能耗的通用测试方法做了规定。
3. 烹饪用产品
(1)定义和适用范围
在10 CFR 430.2定义中对主要烹饪部件有相同的主要能量来源,其电气特征基本相同,而且没有任何影响能耗的不同物理特征或功能特征。另外,也规定了“传统柜式四炉头煤气灶”的定义,即指一类厨房炉灶和灶具,它是一种由一个含一个或多个表面装置的水平面构成的家用厨房设备,这些表面装置采用燃气或电阻作为热源。
(2)能效限定值
在10 FCR 430.32(j)中规定了烹饪产品的能效限值标准。在该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烹饪产品的能效数值,仅仅规定:
l 用电的烹饪产品不应当安装长明灯。且该标准会于199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l 不带电线供电的燃气烹饪产品的设计性能要求其不得装配长明灯。该标准2012年4月9日生效。
(3)检测方法
在CFR 430.23中对烹饪产品检测程序的总要求做了规定。检测方法引用“10 CFR 430分部B“中附录。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