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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关能效的法规为2008年5月9日生效的《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该条例规定供应商应提供关于指定耗能产品的能耗资料,并在产品上粘贴能源效益标签。进口商或本地制造商必须先向机电工程署提交产品资料(包括产品型号的测试报告),并获得参考编号,才能把订明产品供应给香港市场。禁止制造商、进口商及其以外的人在香港市场上供应没有参考编号及能源标签的订明产品。机电工程署负责将获得参考编号的产品型号以表格的形式记录成册,向公众发布。 A 4|a{\|$
本条例不适用于以下订明产品: V2|XcR
l 经香港转运或在香港过境的订明产品; onAC;<w
l 在香港制造以供出口的订明产品; RBzBR)@5
l 作为废料供应的订明产品; ]p2M!N,?
l 根据在香港订立的售卖协议而在香港以外地方供应的订明产品; ${F]N }
l 属二手产品的订明产品; r|tTDKGQ
l 作为某项指明处所以外的处所的处置的一部分而供应的订明产品,或是在与该项处置有关联的情况下供应的订明产品。 ,s,VOyr @F
该条例规定了产品申请能源效益标签应提交的资料和文件要求、产品资料的更新要求、对未经授权使用能源效益标签的处罚以及参考编号的删除等各方面的要求。同时,香港政府还透过该条例推行了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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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的规定,机电工程署将定期挑选已获得参考编号的产品型号的样本,交给独立的认可实验室进行验证测试,以确定有关产品的能源效益表现是否符合其所呈交给机电工程署的资料。如发现有关的注册型号产品不符合其所呈交的资料,则其参考编号会从记录册上删除,且该型号产品不得在香港市场上销售。 n^AQ!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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