荧光灯高钠灯等电光源生态设计要求
2008年9月26日,欧盟生态设计法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he Ecodesign and Energy Labelling of Energy-using Products ,EELEP)在ErP指令第二次会议上公布了《关于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草案》。此实施措施草案正式实施一年后,2000/55/EC指令将被废除。其中的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主要指单端、双端荧光灯。
2009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OJ L 76第 17至44页公布了《委员会条例(EC)No245/2009,就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使其工作的镇流器和灯具生态设计要求,执行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令2005/32/EC,同时撤销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2000/55/EC32009R0245》。该条例将在OJ上公布的第二十天开始正式生效。和此前公布的实施措施草案比较起来,条例对于附件Ⅲ“生态设计要求”第1.1条“灯光效要求”下的表3仅带“电子镇流器的单端荧光灯额定最小功效值”作了调整。具体参见“欧盟EuP单端双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实施措施正式公布”。
1. 适用的产品范围
该条例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含这些产品与其它耗能产品整合在一起的情形),满足下列条件的产品可作为例外,免予该条例的规定。
(1) 以下灯(Lamp)可豁免:
a. 并非附件二中所定义的白色光源灯;这一豁免不适用于高压钠灯;
b. 属于附件二中所定义的具有定向光源(DLS)的灯;
c. 用于除通用照明之外其他目的的灯以及整合到其他不提供通用照明功能的产品中的灯;
d. 具有以下属性的灯:
在250-400 nm的范围内总照射范围250-780 nm的6%或更多
在630-780 nm的范围内总照射范围250-780 nm的11%或更多
在640-700 nm的范围内总照射范围250-780 nm的5%或更多
辐射峰值在315-400 nm范围间(UVA)或280-315nm范围间(UVB)
e. 具有以下属性的双端荧光灯:
直径为7 mm (T2)及更小;
直径为16 mm(T5)及功率为P≤13W或P>80W;
直径为38mm(T12),灯头G-13 中双销基座,+/-5 m(+ 绛红色,- 绿色)色彩补偿滤器值限定(cc)。相干红外能量(CIE)坐标x=0.330 y=0.335及x=0.415 y=0.377,以及
直径为38 mm(T12)并配有外部热启动片的。
f. 具有下列属性的单端荧光灯
直径为16 mm(T5)2G11 4插脚基座,Tc= 3200 k且色度坐标为x=0.415 y=0.377及Tc= 5500 k且色度坐标为x=0.330 y=0.335
g. Tc>7000 k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h. 具有特效紫外输出>2 Mw/klm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
i. 不带E27、 E40、 PGZ12灯头的高强度放电灯
(2) 以下灯具(Luminaire)可豁免:
a. 在理事会指令2006/95/EC目标内的应急照明灯具及应急信号灯具;
b.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94/9/EC、1999/92/EC、2006/42/EC、理事会指令93/42/EEC、88/378/EEC要求中所覆盖的灯具,以及由这些要求所覆盖的与其它设备一体化的灯具。
2. 生态设计要求
(1) 对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及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生态设计要求
a. 灯效要求
第一阶段要求
当该条例实施一年后:
16 mm及26 mm直径双端荧光灯至少应满足表1中所规定的在25℃下的额定发光效率。
表1 T8和T5型灯的额定最小光效能值
T8 (26 mm Ø)T5 (16 mm Ø) 高效T5 (16 mm Ø) 高输出
标称瓦数(W)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标称瓦数(W)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标称瓦数(W)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
156314862473
187521903979
257628934988
308035945482
3693 8077
3887
5890
7089
单端荧光灯在25℃下至少应满足表2至表5 的额定光效要求。
表2 带电磁及电子镇流器的单端荧光灯额定最小功效值
小型单平行灯管,灯头G23 (2插脚)或2G7(4插脚)双平行灯管,灯头G24d(2插脚)或G24q(4插脚)三平行灯管,灯头Gx24d(2插脚)或Gx24 q(4插脚)
标称瓦数(W)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标称瓦数(W)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标称瓦数(W)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
55010601369
75713691867
96718672666
118226663275
4276
5775
7074
表3 仅带电子镇流器的单端荧光灯额定最小功效值
四平行灯管,灯头Gx24q(4插脚)长单平行灯管,灯头2G11(4插脚)4腿在一个平面,灯头2G10 (4插脚)
标称瓦数(W)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标称瓦数(W)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标称瓦数(W)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
577518611867
707424712475
36783482
3681
4083
5582
8075
表4 方形或(非常)高输出单端荧光灯额定最小功效值
单平灯管,灯头Gr8(2插脚)、Gr10 q(4插脚)或Gr Y10q3(4插脚)四平行或三平行T5灯管,灯头2G8(4插脚)
标称瓦数(W)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标称瓦数(W)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
10656067
16668275
21648571
287312075
3871
5571
表5 T9和T5环形灯额定最小功效值
T9圆形,灯管直径29 mm带G10q基座T5环形,灯管直径16 mm带2GX13基座
标称瓦数(W)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标称瓦数(W)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
22522277
32644078
40705575
60606080
适用于单端和双端荧光灯的纠正值——在下列情况下所要求的25℃下光效值可低于上述表格中所制定的限值:
表6 具高色温、高显色性和/或带附加外壳的荧光灯额定最小功效值的扣除比例
灯参数25℃下从光效能中扣除
Tc ≥5000k-10%
95>Ra>90-20%
Ra>95-30%
附加外壳-10%
第二阶段要求
在该条例实施三年后,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双端荧光灯
适用于第一阶段直径为26 mm的双端荧光灯(T8)的光效要求应适用于所有第一阶段不涉及的其他直径的双端荧光灯。表6中定义的第一阶段纠正值继续适用。
高强度放电灯
Tc ≥5000 k或带有第二层玻壳的灯应至少满足表7、8及9中规定的灯的光效要求的90%。
Ra≤60的高压钠灯至少应具备表7中所列的额定光效:
表7 高压钠灯额定最小功效值
标称瓦数(W)额定灯效(lm/W)-透明灯额定灯效(lm/W)-非透明灯
W≤45≥60≥60
45<W≤55≥80≥70
55<W≤75≥90≥80
75<W≤105≥100≥95
105<W≤155≥110≥105
155<W≤255≥125≥115
255<W≤605≥135≥130
表7中的要求在条例实施六年后应适用于依靠高压汞蒸气灯控制装置工作的高压钠改型灯。
Ra≤80的金属卤化物灯及Ra>60的高压钠灯应至少满足表8中所列的额定光效:
表8 金属卤化物灯额定最小功效值
标称瓦数(W)额定灯效(lm/W)-透明灯额定灯效(lm/W)-非透明灯
W≤55≥60≥60
55<W≤75≥75≥70
75<W≤105≥80≥75
105<W≤155≥80≥75
155<W≤255≥80≥75
255<W≤405≥85≥75
条例实施6年后,其他高强度放电灯至少应满足表9中所列的额定光效:
表9 其他高强度放电灯额定最小功效值
标称瓦数(W)额定灯效(lm/W)
W≤4050
40<W≤5055
50<W≤7065
70<W≤12570
125<W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