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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控物质 7><n e|%
受管控的物质维持了原RoHS指令的原有六种,列于指令附件II中。具体为: =$601r
铅 0.1%; w#[Ul9=?6
汞 0.1%; 5 (bG
镉 0.01%; ;:1d<Q|
六价铬 0.1%; `HU`=a&d
多溴联苯(PBB)0.1%; /G`&k{SiK
多修联苯醚(PBDE)0.1%。 zMb7a_W
新指令中还明确了欧盟委员会将在3年后对此进行审核。 R-]Q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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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方的义务 `*PVFm>
(1) 制造商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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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中对于制造商所应遵循的责任主要有: 3 2Q/4
保证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符合限量要求(即符合条款4); xtf]U:c
拟定技术文档,并且保证内部产品控制程序符合决定768/2008/EC的附件II的型式A; ;5#P?
应在证明最终产品符合指令之后,拟定欧盟符合性声明,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当其他适用的欧盟法规要求采用至少同样严格的程序时,可通过实施这个程序的情况下来证明符合本指令4(1)条的要求。可制订单一技术文档; eJ)Bs20Q
应保证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后,技术文档和欧盟符合性声明应保存十年; !.iu_xJ
应保证改变了制造工艺时仍符合指令的要求,产品设计或特性的改变、协调标准的改变或技术特性的改变等涉及产品符合性的,需要充分予以考虑; is{I5IR\/
对于不合要求的产品,应予以召回,并告知分销商; CU6rw+Vax
应保证其产品附有分类码、批号或其他号,或能辨识的其他元素,若产品的大小或特性不允许贴附,则可将此类信息附于包装或说明书上; _Pa(5-S'KR
应在产品上标识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号或注册商标、地址,若不可在产品上直接标识,则应在产品的包装上进行标识。其中地址应保证制造商能被联系上,若其他法规也适用本条且更严格,则这些条款也应被采纳; ?yddr`?W
一旦制造商意识到其投放市场的产品不符合指令的要求,则应采取必要的整改,对其进行撤回或召回,若可能的话,还要立刻告知所在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并应应监管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