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对玩具的要求,除了对玩具通用的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易燃性要求、化学性能要求和电气安全要求外,还发布了系列对特定玩具的强制性要求。
1. 漂浮玩具和水上玩具
(1) 2009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2号
为了降低儿童在水上玩耍漂浮玩具和水上玩具时造成的溺水风险,澳大利亚于2009年4月8日发布了《2009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2号-消费品安全标准:漂浮玩具和水上玩具》。
该公告的制定基于澳新标准AS/NZS ISO 8124.1:2002《玩具安全 第1部分:机械物理安全性能》中的第3.2条、4.19条、C.2.6条和E.33条,以及在附录ZZ中所涉及的第3.2条、4.19条、C.2.6条和E.33条。要求所有玩具必须附有声明,声明该玩具不是救生设备,并且必须附有警告,警告儿童必须在浅水中和成人监督下玩耍。该标准还要求所有玩具必须详细说明玩具的结构和性能要求,以降低因漂浮玩具失去浮性而造成的溺水风险。
新标准对漂浮玩具和水上玩具的具体要求,规定如下:
(a)漂浮玩具和水上玩具的定义和范围
漂浮玩具和水上玩具必须明确针对14岁以下儿童设计,并且可以承受一个儿童在水中的重量,不论是否可充气、是否可被穿在身上或附着在身体上。漂浮玩具和水上玩具包括但不限于:
(b) 对漂浮玩具和水上玩具的要求参考的标准
漂浮玩具和水上玩具的相关要求既可参照澳新标准AS/NZS ISO 8124.1:2002《玩具安全 第1部分:机械物理安全性能》中的第3.2条、4.19条、C.2.6条和E.33条,以及在附录ZZ中所涉及的第3.2条、4.19条、C.2.6条和E.33条,也可参照澳大利亚标准AS 1900:1991《儿童漂浮玩具和游泳辅助用品》(包括其所有修订内容)。
在2010年3月31日前,漂浮玩具和水上玩具的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租用公司和零售商可选择使用此标准或使用标准AS 1900:1991《儿童漂浮玩具和游泳辅助用品》(包括其所有修订内容)。从2010年4月1日起,必须使用AS/NZS ISO 8124.1:2002。
(2) 2009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3号
为了降低儿童在水上玩耍漂浮玩具和水上玩具时造成的溺水风险,澳大利亚于2009年4月8日发布了《2009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3号-消费品安全标准:熟悉水性和学习游泳时使用的游泳和漂浮辅助用品》。
该公告的制定基于澳大利亚标准AS 1900:2002《熟悉水性和学习游泳时使用的漂浮辅助用品》,对熟悉水性和学习游泳时使用的游泳和漂浮辅助用品的具体要求,规定如下:
(a) 游泳和漂浮辅助用品的定义和范围
游泳和漂浮辅助用品是指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的穿着或附着在身体上,或使用者可坐在里面的游泳和漂浮辅助用品,便于使用者在熟悉水性时获得自信,或在学习游泳时在没有辅助的情况漂浮起来。这些有用和漂浮辅助用品包括但不限于:
- 手臂圈;
- 附着的救生圈;
- 游泳救生背心。
不包括:
- 形状新奇的可充气物品;
- 独立的全圆形或半圆形救生圈;
- 踢水板;
- 为残疾人士设计的用于治疗的相关物品;
- 属于澳大利亚标准AS 4758《个人漂浮设备》规定范围内的救生衣或其他个人漂浮设备等。
(b) 对游泳和漂浮辅助用品的要求参考的标准
游泳和漂浮辅助用品的相关要求既可参照澳大利亚标准AS 1900:1991《儿童漂浮玩具和游泳辅助用品》(包括其所有修订内容),也可参照澳大利亚标准AS 1900-2002《熟悉水性和学习游泳时使用的漂浮辅助用品》。
在2010年3月31日前,漂浮玩具和水上玩具的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租用公司和零售商可选择使用此标准或使用标准AS 1900:1991《儿童漂浮玩具和游泳辅助用品》(包括其所有修订内容)。从2010年4月1日起,必须使用AS 1900-2002。
(3) 澳大利亚标准AS 1900:1991和AS 1900:2002
AS 1900:1991和AS 1900:2002都是由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委员会的分委会CS-021(游泳辅助用品)制定的。AS 1900:2002《熟悉水性和学习游泳时使用的漂浮辅助用品》于2002年1月21日发布,取代了1991年发布的AS 1900:1991《儿童漂浮玩具和游泳辅助用品》。AS 1900的最早版本是1976发布的AS 1900:1976,目前现行的AS 1900:2002是第六版。
AS 1900:2002与AS 1900:1991的主要区别在于:减少了所规定产品的种类,委员会认为AS1900的制定宗旨是确保不会游泳者在水中的安全,而漂浮玩具首先是玩具,其次才起到漂浮辅助的功能,所以,AS 1900:2002不包括漂浮玩具,只规定穿着或附着在身体上,或使用者可坐在里面,便于使用者在熟悉水性时获得自信,或在学习游泳时在没有辅助的情况漂浮起来的漂浮辅助用品。
AS 1900:2002 旨在详细规定对漂浮辅助用品生产商对漂浮辅助用品的设计要求和性能要求,以及为消费者提供明显的标签标识信息的要求。
2. 36个月及以下儿童用的玩具
澳大利亚对36个月及其以下儿童用的玩具要求必须禁止含有易造成儿童窒息危险的小部件,禁止生产在模拟儿童正常使用和合理滥用的系列测试中能容入小部件试验器的任何小部件。
2003年12月1日,澳大利亚发布《2003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14号-消费品安全标准:36个月及以下儿童用的玩具》,强制性要求附加其它物品的测试要求,包括小球、绒球以及学前儿童玩偶。
该公告要求从2005年6月1日起,36个月及其以下儿童用的玩具安全标准须参照澳新标准AS/NZS ISO 8124.1:2002。该公告还规定了36个月及其以下儿童用的玩具的范围,36个月及其以下儿童用的玩具包括但不限于:
- 拨浪鼓、玩具奶嘴、出牙嚼器和挤压玩具;
- 拉和推玩具;
- 击打玩具;
- 积木和堆积玩具;
- 浴盆用玩具;
- 摇铃、弹簧、木马和玩偶;
- 音乐玩具;
- 盒装玩偶;
- 毛绒填充玩具;
- 毛绒玩具;
- 游戏玩具;
- 益智玩具;
- 洋娃娃;
- 玩具汽车、卡车和其它车。
不包括:
- 气球;
- 弹球;
- 磁带、唱碟;
- 书本;
- 写字用具(包括蜡笔、粉笔、铅笔和钢笔);
- 颜料(包括手指画颜料和水彩颜料)、颜料刷和其它绘画用具;
- 模型原料(包括粘土、橡皮泥和玩具面团);
- 轴距大于640mm的自行车;
- 公园、学校和家里使用的游乐设备;
- 全部或部分未组装、并且需要成人进行组装的玩具;
- 漂浮玩具;
- 橡皮奶嘴;
- 完全由多孔材料(例如纱布)制成的玩具,但不包括毛绒玩具;
- 由密封微孔聚乙烯、醋酸乙烯或类似材料制成的玩具,并且这些玩具上标有警告说明"警告:禁止3岁以下儿童使用,脱落的泡沫片易造成儿童窒息危险"。
3. 儿童镖、枪
澳大利亚于2004年12月发布《2004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8号-对物品的永久禁令》。该公告中宣布澳大利亚从2004年12月8日起实行儿童标枪装置的永久性禁令。
禁令中覆盖中儿童镖、枪装置包括:
- 火枪;
- 吸盘飞镖,并且其尺寸大小可以完全容入澳新标准AS/NZS ISO 8124.1:2002《玩具安全 第1部分: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第5.2条中规定的小部件测试容器。
4. 含有1,4-丁二醇的珠类玩具
由于1,4-丁二醇在体内代谢成为一种叫做伽玛-羟基丁酸(也称为g-羟基丁酸或4-羟基丁酸)的液体迷幻剂。儿童吞咽含有1,4-丁二醇的珠类玩具很易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相关中毒症状包括嗜睡、意识下降、突发痉挛或抽搐。
2008年2月7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公报的特别公报第S30号(Special Gazette No. S30)发布了关于临时禁止含有1,4-丁二醇的珠类玩具的系列消费者保护公告。
公告规定从2008年2月7日起对含有1,4-丁二醇的珠类玩具进行为期18个月的临时禁令,禁止澳大利亚市场销售含有1,4-丁二醇的珠类玩具。
该临时禁令的有效期已到期,目前关于含有1,4-丁二醇珠类玩具的相关现行禁令还没有出台。
5. 儿童使用的弹射玩具
儿童使用的弹射玩具明确为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这类玩具包括了儿童使用的飞镖枪、弓箭、玩具枪和其他弹射玩具,具体而言包括:
- 枪及其他推射玩具,其射出的子弹小于57 mm;
- 其他能以高速射出改装物体(如钉状物)的玩具。
这类玩具当儿童将吸帽置于口中时可能有窒息的风险,此外,以高速射出的玩具可能对儿童的眼部造成伤害。
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针对此类弹射玩具的《2010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16号——消费者安全标准:儿童弹射玩具》。此外,其颁布了参考自愿性标准AS/NZS ISO 8124.1的强制性标准,其中包括:
- 在任何方向无压缩的情况下,弹射玩具的吸帽不得完全融入小圆筒中;
- 弹射玩具转子的周长应为一周,以降低伤害的风险;
- 储能的弹射玩具和非储能弹射玩具必须有保护性的末端,并且应受到扭力测试和拉力测试,用户必须被告知滥用的危害;
- 设计应使得其他物体不得放在其中弹射,如铅笔、钉和石头等。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