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加拿大法律体系主要沿用了英国普通法系。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加拿大联邦议会和各省议会都有权制订法律。联邦议会针对宪法划分的事务为整个加拿大制订法律(通常是先颁布法案,然后依据此法案来批准一些条例以保证法案得以实施);同时,各省议会也可以在划定的立法事务权限的范围内颁布一些地方法规。且省议会颁布的法规不能与联邦议会颁布的法规相冲突。
就玩具行业而言,2011年以前,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危险产品法案》(HPA)及其实施条例《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由加拿大健康产品安全局(其前身为产品安全局)管理和执行。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通过了《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于2011年6月开始实施,并取代《危险产品法案》的第I部分和附录I,相应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的内容也被移入CCPSA项下,且名称变更为《玩具条例》,其在内容上与原《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并未有实质上的差别,只是在某些细小的部分略有不同。
1. CCPSA
HPA将产品分为两大类:“禁止类产品”和“限制类产品”。“禁止类产品”是指严格禁止进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做广告宣传、销售和产品;“限制类产品”是指只有当某产品完全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才允许进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做广告宣传、销售的产品。相应地,玩具产品也被分成两类:“禁止类玩具产品”和“限制类玩具产品”。大部分玩具产品是“限制类产品”,即需要达到《玩具条例》的有关要求。
原HPA附录I的第I部分和第II部分分别列出了禁止类产品和限制类产品。但是在CCPSA中,只有禁止类产品目录(附录II),而没有限制类产品目录。HPA附录I的第I部分目前共有33种禁止类产品,在转移到CCPSA时,会有以下4种方式:
- 列在CCPSA禁止类产品目录(附录II)中;
- 通过修订整合到现有的实施条例中;
- 通过修订整合到新条例中,以取代现有的实施条例;
- 制定新条例。
目前适用的CCPSA的SCHEDULE 2(附录II)的列出的禁止类儿童用品和玩具产品,主要包括:
- 安装在车轮上或其他允许移动的设备的婴儿学步车,其有封闭的区域以支撑婴儿坐或者站使得其脚能触及地面,婴儿能水平移动;
- 包括出牙器、奶嘴和婴儿奶瓶奶头的婴儿用品,其在嘴部使用,并且含有微生物的膜;
- 任何不绝缘的部分与导电区的距离小于50 mm的风筝,其最大线性尺寸超过150 mm或镀/涂有导电膜的最大线性尺寸超过150 mm;
- 风筝线是导电体的风筝;
- 带有尖头的草地飞镖;
- 含有双酚A的聚碳酸酯奶瓶。
2. 《玩具条例》
具体到玩具方面,《玩具条例》(SOR/2011-17)以取代《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新条例将包括原有玩具条例的要求((既有技术要求也有测试方法。主要内容包括标签要求、机械危害、燃烧危害、毒性危害、电/发热危害、微生物危害和特殊产品)),此外,加入了HPA附录I第I部分中的第3、7、8、9、10和21项。《表面涂层材料条例》将进行修订,以加入HPA附录I第I部分中的第2和18项。《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19)将HPA附录I第I部分中的第42项继续实施,以限制儿童珠宝首饰中的铅限量,即总铅不得超过600 ppm,可溶性铅不得超过90 ppm。这两个条例都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 此外,加拿大某些省还各自颁发了一些地方法规。如马尼托巴省的《公众健康法案(C.C.S.M.c.P210)》下的《床内填充物,座椅和填充产品条例》、安大略省《技术标准和安全法案,2000》下的《安大略条例218/01 软垫和填充产品》、魁北克省的《软垫和填充产品的规定(R.S.Q.,c.M-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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