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的发布和实施,加拿大已经制定了一批实施条例,其中与玩具化学安全有关的包括:《玩具条例》(SOR/2011-17)和《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19)、《邻苯二甲酸盐条例》(SOR/2010-298)、《表面涂料条例》(SOR/2005-109)和《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条例》(SOR/2010-273)。
1.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S.C. 2010, c. 21)
《危险产品法案》(HPA)附录I的第I部分和第II部分分别列出了禁止类产品和限制类产品。但是在《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中,只有禁止类产品目录(附录II),而没有限制类产品目录。HPA的禁止类产品有31类,而CCPSA只有15类,这是由于某些禁止类产品已经通过修订整合到现有的实施条例中,或通过修订整合到新条例中,或将制定新条例。
在CCPSA规定的15类禁止产品中,没有涉及玩具。因为相关的规定已经/即将转移到实施条例中。
2. 《玩具条例》(SOR/2011-17)
新《玩具条例》(Toys Regulations)第22至27条规定了玩具的化学安全要求,在第28至43关于特定玩具的要求中,也涉及化学要求。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
新条例第22条规定了玩具中不能含有的7类物质,这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第I部分第8条是一致的。这7类物质是:四氯化碳;甲醇或含甲醇1%以上的物质;石油产品或含石油产品10%以上的物质;苯;松节油或含松节油10%以上的物质;硼酸或硼酸盐;乙醚。
第23条规定了玩具表面涂层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第I部分第9条是一致的。即玩具表面涂层中的铅含量不得超过90 mg/kg;锑、砷、镉、硒或钡元素的含量不得超标,即20℃下在5%盐酸溶液中搅拌10分钟时有0.1%溶出;不能含有任何形式的汞。
第24条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第I部分第24条是一致的,规定用于吹气的玩具等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能含有可直接进入口中的芳香族化合物、脂肪族化合物或其他有机溶剂。
第25至27条与旧《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第10至12条是一致的。玩具中含有的毒性物质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保证不会被吞食、吸入或被皮肤吸收;以10公斤体重的儿童来计算,玩具中毒性物质的总量应不超过急性口服或皮肤平均致死量(取最小者)的1%;毒性不超过附录2的规定。玩具中含有的腐蚀性物质、易燃剂或过敏剂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保证不能接触皮肤;根据附录3进行测试时,不能是强腐蚀性、极度易燃或强过敏剂。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塑料食品包装材料或食品容器中,树脂、增塑剂、抗氧化剂、染料、色素等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1%;并且不能含有重金属、重金属化合物、第22或23条中规定的物质、邻苯二甲酸盐。
在对特定玩具的要求中,涉及化学安全的条款与旧玩具条例是一致的,即玩具娃娃和软体玩具所用的填充材料应无毒无刺激;指画颜料必须是水基颜料。与就条例相比,不再要求指画颜料不能含有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易燃剂或过敏剂,因为这已经在第26条中规定了。
3. 《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19)
2011年2月,加拿大发布了新的《儿童珠宝条例》(Children’s Jewellery Regulations),规定从2011年6月20日起,供15岁以下儿童佩戴的珠宝首饰中,总铅含量不得超过600 mg/kg,可溶性铅不得超过90 mg/kg。
4. 《邻苯二甲酸盐条例》(SOR/2010-298)
2010年12月,加拿大发布了《邻苯二甲酸盐条例》(Phthalates Regulations),规定从2011年6月10日起,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部件中,DEHP、DBP或BBP的含量不得超过1000 mg/kg;在合理可预期使用时能被4岁以下儿童放入嘴里的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其塑料部件中DINP、DIDP或DNOP的含量不得超过1000 mg/kg。
所谓可放入嘴里,是指能被儿童吸吮或咀嚼,且某一尺寸的纬度小于5 cm。如果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是可充气的,则应在未充气状态下进行测试。
5. 《表面涂料材料条例》(SOR/2005-109)
1976年,加拿大根据《危险产品法案》,颁布了《危险产品(液体涂料)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Liquid Coating Materials) Regulations),规定涂料中所允许的铅含量限值为5000 mg/kg。2005年4月19日,修订后的《表面涂料材料条例》(Surface Coating Materials Regulations)将限值降低到600 mg/kg。2010年10月21日,加拿大又发布了SOR/2010-224和SOR/2010-225,分别对《表面涂料材料条例》和《危险产品法案》进行了修订,其中玩具表面涂层材料铅含量的要求又进一步降到了90 ppm。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条例还规定了7种豁免情况,包括建筑的防腐涂层、用于交通标志等,但此时需要加贴警告声明,说明涂层中的铅含量超过90 ppm。
条例还规定,涂层中汞的含量不得超过10 mg/kg。该限值是加拿大所特有的,欧盟和美国都还没有对涂层中的汞进行管制。
6. 《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条例》(SOR/2010-273)
2010年11月,加拿大发布了《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条例》(SOR/2010-273),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含铅消费品的每个可触及部件中的可溶性铅含量都不得超过90 mg/kg。这里的含铅消费品,是指含铅的以下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与使用者嘴部接触的产品,但是不包括厨具;供3岁以下儿童玩耍或学习中使用的产品。
以下情况豁免此项要求:
- 铅对该部件的功能是必不可少的;
- 没有低铅含量的部件替代;
- 依据EN 71-3:1994/A1:2000/AC:2002测试时,部件释放的铅含量不超过90 mg/kg。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