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2002标准的第3大部分是关于玩具的化学安全性能,在新颁布的ST 2012中保留了ST 2002(第11版)规定的玩具化学安全性能的要求。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了 :
1. 着色剂
玩具所使用的化学合成着色剂必须选用《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方案2所列的物质,除非这种着色剂符合相应的测试要求。对于设计为3岁以上儿童不放入嘴里使用的纤维和皮革玩具,则不受此条限值。
2. 主要由聚乙烯和聚氯乙烯材料构成的材料
在采用固体测试、颗粒测试和水洗测试之后,应符合相应的指标。高锰酸钾消耗量应不超过50 μg/ml(主要由聚氯乙烯组成的材料)或10 μg/ml(主要由聚乙烯组成的材料)。蒸发残留应不超过50 μg/ml(主要由聚氯乙烯组成的材料)或30 μg/ml(主要由聚乙烯组成的材料)。
水洗测试之后,溶液的颜色不应比标准样本深。铅含量应低于1 μg/ml,亚砷酸含量低于0.1 μg/ml,镉含量低于0.5 μg/ml。
3. 贴花纸、折叠纸和橡胶玩具
水洗测试后,溶液的颜色不应比标准样本深。铅含量应低于1 μg/ml,亚砷酸含量低于0.1 μg/ml。
4. 氯乙烯树脂涂层
用相同体积的环己酮与样本混合,烘干后放入40℃水中进行搅拌试验。高锰酸钾消耗量应小于或等于50 μg/ml;蒸发后残留应小于或等于50 μg/ml。
5. 油漆
油漆中各种重金属的含量不应高于下表规定:
该表虽然规定了可迁移元素的限量,但测试方法和测试条件的不同决定了得到的数据并非完全真实正确,如果测试结果接近标准允许的最高限量,则根据这个结果判定玩具是否符合要求,就容易产生误判。为此,标准规定了测试结果须经调整,并规定了这8种元素各自的分析校正系数(见下表),经调整后的测试结果低于或等于规定限量的材料即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示例:铅的分析结果为120 mg/kg,分析结果校正系数为30%,则:
分析结果校正值=120-120×30%=120-36=84 mg/kg
这个数字被认为符合要求(可迁移铅元素的最大限量为90 mg/kg)。
6. 玩具使用的纺织品
对于供24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其纺织品样品中游离甲醛应低于16 ppm。对于供24个月以上儿童使用、并且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玩具中的纺织品,玩具假发、睫毛、胡须和袜带中游离甲醛应低于75 ppm。
7. 肥皂泡溶液
由带吸管的玩具和不带吸管的玩具所产生的肥皂泡溶液,表面活性剂含量应低于3%,不含荧光增白剂和重金属,肥皂泡溶液的体积则分别不超过30 ml和600 ml。
8. 画图工具所用的墨水
对于3岁儿童以上使用的墨水,其中使用的着色剂不应超过标准规定值;对于6岁儿童以上使用的墨水,其中使用的着色剂不应超过标准规定值的10倍。
墨水中使用的重金属含量和分析校正系数与前面“油漆”中的要求一致。
9. 主要由聚氯乙烯组成的合成树脂,其中含邻苯二甲酸盐
对于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第78(1)条规定的玩具,如果是主要由聚氯乙烯(PVC)组成的合成树脂,DEHP、DBP或BBP不得超过0.1%。对于直接与嘴接触的玩具以及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主要由PVC组成的合成树脂中DINP、DIDP或DnOP还不得超过0.1%。此外,安抚奶嘴和出牙玩具不得使用含PVC的合成树脂作为原料。
如果玩具不属于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第78(1)条规定的范围,且供6岁以下儿童使用,则合成树脂材料中不得使用DEHP或DINP。
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第78(1)条所指的玩具是:由纸、木、竹、橡胶、纤维素、合成树脂、金属、或陶瓷组成,并且主要是供婴儿放入口中的玩具。
10. 橡皮奶嘴
依据化学安全性能中2.11节的测试方法,橡皮奶嘴中的镉、铅、苯酚、甲醛、锌、重金属、挥发残留物质都不能超过规定指标。分别为:镉0.5 μg/ml、铅0.5 μg/ml、苯酚5 μg/ml、甲醛测试溶液的颜色不能比对比溶液的颜色深、锌1 μg/ml、重金属1 μg/ml(以铅计)、蒸发后残渣40 μg/ml。
11. 玩具中使用的金属(未喷油漆、未被覆盖)
对于能够完全纳入小部件测试圆筒的玩具或玩具零部件,当按照方法2.12、2.7(2)和2.7(3)进行测试时,其铅含量不能超过90 ppm。
12. 零部件使用的材料
玩具使用的原材料不得有害人体健康,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Law No. 303, 1950)、《麻醉和精神药物控制法》(Law No. 14, 1953)以及《防止有机溶剂污染法令》(劳工部No. 36, 1972)中规定的有害物质。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