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3】新增部分[2012-06-15|新增]
- 【注2】新增16CFR1505的具体内容[2012-06-14|新增]
- 【注1】增加了16 CFR 1505的内容。[2011-04-18|新增]
ASTM F963-11中涉及电玩具的有两个条款,分别是4.4条款(电/热能)和4.25条款(电池驱动玩具)。其中电网供电玩具应符合4.4条款,电池供电玩具应符合4.25条款。电玩具除了应符合这两项条款要求外,还应符合标准中其他相关条款的要求。
1. 电网供电玩具 电网供电玩具是指由美国电网额定电压120 V(110~125 V)的交流电供电驱动的电玩具,4.4条款规定该类电玩具应符合依据《联邦危险物品法案》(FHSA)制定的法规16 CFR 1505部分“电动玩具或预定供儿童使用电动商品的要求”。16CFR 1505的主要内容见下表。[注2]
16 CFR 1505适用的对象是:在设计、标签、广告宣传或其他事项中说明是供儿童使用的玩具、游戏机或其他商品,且由额定电压120 V(110~125 V)的交流电驱动的商品。如果玩具或商品的包装(包括包装材料)预定与产品一起使用,将被视为是玩具或其他商品的一部分。定义不包括以有效电压小于或等于30 V(峰值电压42.4 V)的交流电驱动组件,或原本为成年人设计、儿童可能偶然会用到的商品,电视游戏也不包括在内。[注1]
16 CFR 1505的要求包括:标签、制造商要求、电气设计和结构、性能、最大可接受的表面温度、最大可接受的材料温度。玩具本身和包装上都要标识电气额定值、警戒声明(如“CAUTION—ELECTRIC TOY.”)、制造年月等信息。随附的说明书应很容易让玩具适用的儿童看懂,说明产品的安装、组装、使用、清洁、维护等信息,以及警戒声明;同时应含有针对儿童父母的建议,告知其定期检查玩具是否有风险。 制造商应使用安全和合适的材料,根据具体的产品规范、生产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来制造玩具。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将相关规范文件、测试结果、以及销售记录保留3年。在“制造商要求”中,还规定了制造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特定问题,如保护性涂层、机械组装、绝缘材料、外壳、间隙、特定安全特征等。
在“电气设计和结构”中,规定了开关、灯泡、变压器、自动控制器、电线和插头、绝缘套管、内部线路、应变消除等要求。在“性能”中,规定了电网驱动玩具和部件应符合的特定安全要求,以避免使用过程中产生危险。具体包括:外壳(冲击测试、压缩测试和压力测试)、手柄和把手(挤压测试、抬升测试)、稳定性、电气安全(电源输入、绝缘强度、泄漏电流和重复抗绝缘测试、马达运行、过载)、流体动力学、热力学、应变消除测试等。 此外,根据CPSC于2010年4月30日发布的电动玩具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要求,从2010年7月29日起,所有电网驱动玩具都应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后,才能投放美国市场。
2. 电池驱动玩具 电池驱动玩具是指至少有一个功能是靠电池供电的玩具;该功能可是玩具的主要功能,也可是玩具的非主要功能。4.25条款的要求是为了避免电池在玩具使用过程中潜在的危险伤害,比如电池过热、泄露、爆炸或着火、窒息或吞下等,充电电池和不可充电电池都应符合该条款要求。电池驱动玩具应符合按条款8.5~8.12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的要求。为确保依照这些要求,应选用符合最新版ANSI C 18.1或最新版IEC 60086-2要求的新碱性电池作为测试用途,如果制造商特别要求使用另一类电池,应使用该电池重复测试。当制造商规定使用可充电电池时,应使用满充的电池作为测试用途。
4.25条款对电池驱动玩具的要求分为对“非乘骑玩具”要求和“乘骑玩具”要求两类。子条款4.25.1到4.25.9是对“非乘骑玩具”电池的标准技术要求;这9个条款适用玩具范围很广,常见使用钮扣电池、1#电池、2#电池、5#电池、7#电池、9 V电池的玩具都适用进行测试,例如遥控车、对讲机、婴儿童床旋转音乐架、闪光悠悠球都适用。
4.25.10(电池动力乘骑玩具)、5.15(电池驱动玩具)和6.5.3(电池驱动玩具)则是对“乘骑玩具”的电池要求,其中4.25.10是对“乘骑玩具”电池的安全和测试要求,5.15是对“乘骑玩具”电池的安全标识要求,6.5.3是对“乘骑玩具”电池说明书的内容规定要求。电动童车的工作功率较大,电池能量大,为了充分考虑这类玩具的安全性能,标准对这类玩具要求规定也比较具体和详细。采用了例如开关寿命、马达锁定、电池反复充电等手段检查玩具是否有足够安全性能。
ASTM F963:2011标准中与电池驱动玩具相关的条款见下表。[注3]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