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尺寸婴儿床的联邦法规是16 CFR 1508和16 CFR 1219(html, pdf)。其中前者是1973年制定的,后者是2010年底制定的,将于2011年6月28日起正式生效,而前者也将随之作废。
2008年10月6日,CPSC发布了全尺寸婴儿床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要求(pdf),规定从2009年1月20日开始到2011年6月27日,全尺寸婴儿床必须由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以证明产品符合16 CFR 1508的要求,才能投放美国市场。而从2011年6月28日开始,则必须根据16 CFR 1219来进行测试。
16 CFR 1508对全尺寸婴儿床的要求主要如下:
1. 定义
“全尺寸婴儿床”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床:①为婴儿睡觉设计的一种床,②设定在室内使用,③内部长宽尺寸在1508.3条规定的±5.1 cm (2 in.)范围内。
2. 尺寸
全尺寸婴儿床应符合下列尺寸:
(a) 内部尺寸。从婴儿床两侧内部测得的最小宽度应该为71±1.6 cm (28±5/8 in.),最小长度应该为133±1.6 cm (52 3/8±5/8 in.)。
(b) 围栏高度。围栏最低位置到床板最高位置之间的高度至少为22.8 cm (9 in.);围栏最高位置到床板最低位置之间的高度至少为66 cm (26 in.)。
3. 床部件的间距
(a) 在任意一个点上,各部件(如板条、栏杆、圆棒和角柱)之间的距离都不得超过6 cm (2 3/8 in.)。对于测量弯曲的或不规则的板条或栏杆之间的距离,需使用6*10*10 cm3(2 3/8*4*4 in.3)的矩形块,该矩形块不得穿过被测间距。
(b) 当按1508.5节的测试方法在部件上直接施加9 kg (20 pound)的力时,部件间不得产生大于6.3 cm (2 1/2 in.)的间距。对于曲线型或不规则的板条或栏杆,当施加9 kg (20 pound)的力时,在负载楔块的上、下均不得通过6.3*8.2*8.2 cm3 (2 1/2*3 1/4*3 1/4 in.3)的矩形块。
4. 识别标志、警告说明和符合性声明
(a) 所有婴儿床及其零售包装箱上都必须按本节的规定进行正确标识。
(b) 婴儿床上必须清晰标识以下信息: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和/或零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州和市);产品的型号、物料编号、项目编号或其他数字符号。
(c) 零售包装箱上,床头内侧或床垫支撑表面应标识以下信息,且标识长度至少为1/4 in.:“CAUTION: Any mattress used in this crib must be at least 27 1⁄4 inches by 51 5⁄8 inches wITh a thickness not exceeding 6 inches”,或者“CAUTION: Any mattress used in this crib must be at least 69 centimeters by 131 centimeters with a thickness not exceeding 15 centimeters”。
(d) 标识文字应永久性地固定于婴儿床上,或者通过标签等方式固定。在正常使用、可预见方式使用或滥用后,标识不应被擦除或移除。
(e) 零售包装箱上清晰标识以下信息: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和/或零售商的名称和地址(邮寄地址和邮编);产品的型号、物料编号、目录编号、项目编号或其他符号。
(f) 婴儿床及其零售包装箱上都必须有一个显眼的标签,声明婴儿床符合CPSC的相关法规。该标签不要求是永久性的,标签的文字也没有特殊要求,零售商在展示产品的时候只要保证其显眼就行了。
5. 记录保留
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将每批产品的销售、分发和所有检测结果等记录至少保留3年,并在CPSC官员要求时提供。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