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尺寸婴儿床的联邦法规是16 CFR 1509和16 CFR 1220(html, pdf)。其中前者是1976年制定的,后者是2010年底制定的,将于2011年6月28日起正式生效,而前者也将随之作废。
2008年10月6日,CPSC发布了非全尺寸婴儿床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要求(pdf),规定从2009年1月20日开始到2011年6月27日,非全尺寸婴儿床必须由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以证明产品符合16 CFR 1509的要求,才能投放美国市场。而从2011年6月28日开始,则必须根据16 CFR 1220来进行测试。
16 CFR 1509对非全尺寸婴儿床的要求主要如下:
1. 定义
“非全尺寸婴儿床”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婴儿床:①设计为在室内或室外使用、旅游时等使用,②内部长度大于139.7 cm (55 in.)或小于126.3 cm (49 3/4 in.),或者内部宽度大于77.7 cm (30 5/8 in.)或小于64.3 cm (25 3/8 in.),或同时满足长度和宽度的要求。
2. 侧边高度
(a) 当婴儿床的床板调节到最高位置、侧边调节到最低位置时,床板上表面到侧边上表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2.7 cm (5 in.);当床板调节到最低位置、侧边调节到最高位置时,床板上表面到侧边上表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55.9 cm (22 in.)。
3. 床部件的间距
(a) 对于间距一致的部件,其间隔不应超过6 cm (2 3/8 in.),当采用1509.6的测试方法时,间隔不应超过6.3 cm (2 1/2 in.)。
(b) 对于间距不一致的部件,其间隙不应通过6*10*10 cm3 (2 3/8*4*4 in.3)的矩形块;当施加1509.5(a)的负载楔块,其间隙不应通过6.3*8.2*8.2 cm3 (2 1/2*3 1/4*3 1/4 in.3)的矩形块。
4. 床垫
(a) 床垫在未压缩状态放入婴儿床中时,其厚度应保证:当婴儿床的床板调节到最高位置、侧边调节到最低位置时,床垫上表面到侧边上表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7.6 cm (3 in.);当床板调节到最低位置、侧边调节到最高位置时,床垫上表面到侧边上表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50.8 cm (20 in.)。
(b) 床垫在未压缩状态放入婴儿床的中央,床板调节到任意一个高度时,床垫四周和床内侧的间距不应大于1.3 cm (1/2 in.);当床垫是顶着床的一边放时,其间距不应大于2.6 cm (1 in.)。
5. 识别标志、警告说明和符合性声明
(a) 婴儿床上必须清晰标识以下信息: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和/或零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州和市);产品的型号、物料编号、项目编号或其他数字符号。
(b) 对于长方形婴儿床和非长方形婴儿床,其内表面应分别标识以下警告说明,标识长度至少为1/8 in.:“CAUTION: Any mattress used in this crib must be at least inches long by inches wide and not more than inches thick.”和“CAUTION: Check proper fIT of mattress. Should be not more than inches thick. The maximum gap between mattress and inside of crib border (or edge) should be no more than 1 inch.”。其空白处的数据根据1509.9(a)和(b)的结果填充。
(c) 除本节(d)和(e)段要求之外,标识文字应永久性地固定于婴儿床上,或者通过标签等方式固定。在正常使用、可预见方式使用或滥用后,标识不应被擦除或移除。
(d) 零售包装箱上清晰标识以下信息: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和/或零售商的名称和地址(邮寄地址和邮编);产品的型号、物料编号、目录编号、项目编号或其他符号。
(e) 婴儿床及其零售包装箱上都必须有一个显眼的标签,声明婴儿床符合CPSC的相关法规。该标签不要求是永久性的,标签的文字也没有特殊要求,零售商在展示产品的时候只要保证其显眼就行了。
6. 记录保留
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将每批产品的销售、分发和所有检测结果等记录至少保留3年,并在CPSC官员要求时提供。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