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IA第232部分对全地行车(All-Terrain Vehicles,简称ATV)进行了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全地行车(ATV)制造商或分销商进口ATV到美国和在美国市场销售ATV属于非法,除非该类ATV隶属于在CPSC已备案的行动计划, 并且制造商/分销商遵守行动计划所阐述的所有规定,和ANSI/SVIA 1-2007关于ATV标准的所有规定。为此,CPSC新增了16 CFR 1420部分,对ATV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对于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青少年全地形车(youth ATV),根据CPSC于2011年2月1日发布的推迟实施公告,从2011年11月27日起,所有青少年全地形车的制造商或进口商,都必须将样品提交给CPSC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并在测试合格之后出具一份符合性证书,才能投放美国市场。 16 CFR 1420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范围
16 CFR 1420提出了对ATV的要求,其中1420.3中对四轮ATVs的规定从2009年4月13日起生效,1420.4中对三轮ATVs的限制从2008年9月13日起生效。
2. 定义
(a) “全地行车”是指任何装有操作员座椅和转向控制驾驶杆的三轮或四轮行驶的机动、越野车;但不包括机动、越野全地形车的原型车、或其他专门为研究开发目的设计的机动、越野全地形车,但计划销售的此类车辆除外。
(b) “全地形车行动计划”是指书面计划或担保书,描述制造商或经销商同意采取行动,促进全地形车的安全,包括驾驶训练、宣传安全信息、年龄建议、全地形车的其他市场营销和销售政策、销售等监控和其他有关安全的措施,以及类似于1998年9月9日在《联邦公报》公布的“公司对委员会通知的承诺”(63 FR 48199-48204)标题下所述计划的行动。
3. 对四轮ATVs的要求
任何一个ATV都必须符合美国对于四轮ATVs的国家标准(ANSI/SVIA 1–2007)的要求,该标准是2007年7月23日公布的。ATV的制造商或分销商必须向CPSC提交行动计划,并在ATV上加贴识别标签。此外,制造商或销售商还应符合相应ATV行动计划的所有条款要求。
4. 对三轮ATVs的限制
在强制性的三轮ATVs安全标准制定出来以前,新生产的三轮ATVs不得进口至美国或在美国销售。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