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附录C规定了玩具材料中可迁移元素的限量,其技术内容是等同采用了ISO 8124-3:1997。值得注意的是,ISO 8124-3的最新版本是ISO 8124-3:2010版,但新版标准并未对标准的具体限值要求进行更改,而是在一些非技术性层面进行了如下调整:
- 新标准详细地规定了需要测试的玩具材料的范围,并在第一版的基础上扩大了对表面涂层的测试范围;
- 新标准增加了“纸和纸板”的定义;
- 新标准更改了用于除油和除蜡的测试试剂,更改后的试剂与EN 71-3一致;
- 新标准增加说明了在定量分析判断符合要求与否时,需考虑不确定度;
- 新标准修改了锑的最大可吸入量,由1.4微克/天改为0.2微克/天。
此外,我国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和2009年2月25日颁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也涉及到电子玩具,但这两个法规目前对电动玩具并没有具体的技术要求。
GB 6675-2003的4.3条和附录C规定了玩具材料和玩具部件中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的最大限量要求、样品制取和测试方法。所适用的玩具材料和玩具部件包括:
- 油漆、清漆、生漆、油墨、聚合物涂层和类似的涂层;
- 聚合物和类似材料,包括不论是否有纺织物增强的层压材料,但不包括其他纺织物;
- 最大质量不超过400 g/m2的纸和纸板;
- 天然或合成纺织物;
- 玻璃/陶瓷/金属材料,用于电气连接的铅焊剂除外;
- 其他可浸染色材料,不管是否被染浸色(如木材、纤维板、硬纸板、骨头和皮革);
- 会留下痕迹的材料(如铅笔中的石墨材料和钢笔中的液体墨水);
- 软性造型材料,包括造型粘土和凝胶;
- 用在玩具中的颜料,包括指画颜料、清漆、生漆、釉质粉及呈固态状或液体状的其他类似材料。
具体的化学安全性能要求主要包括:
1. 具体要求
适用的玩具和玩具部件当按附录C.7、C.8、C.9章进行测试时,玩具和玩具部件中可迁移元素的测试结果的校正值应符合最大限量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2. 结果说明
由于附录C规定的测试方法的精确度的原因,在考虑实验室之间测试结果时需要一个经校正的分析结果。在附录C中的第C.7、C.8、C.9章中规定的材料的分析结果应减去下表中分析校正值,以得到校正后的分析结果。
凡玩具材料的分析结果校正值低于或等于最大限量,则被认为是符合附录C的要求。
示例:
铅的分析结果为120 mg/kg,表4.2中的分析结果校正系数为30%,则:
分析结果校正值=120-120×30%=120-36=84 mg/kg
这个数字被认为符合附录C的要求(可迁移铅元素的最大限量为90 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