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8/378/EEC和2009/48/EC指令(英文,中文)的附录II中,都分别规定了玩具应符合的化学要求,两者主要内容如下。
1. 88/378/EEC中关于化学性能的要求
在88/378/EEC附录II的第II部分“特殊风险”中,第3点规定了玩具应符合的化学性能:
(a) 玩具的设计和结构应保证,当按照本指令第2条第1款规定的方法使用时,玩具不会由于摄入、吸入或与皮肤、粘性组织或眼睛接触而危害健康或伤害身体的危险。
在任何情况下,玩具必须符合共同体对某类产品的有关法规或对某些危险物质或制剂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或需有标志的要求。
(b) 特别是为保护儿童的健康,使用玩具后的生物效应,作为目标,每天不得超过下列限量水平:
锑 0.2微克;砷 0.1微克;钡 25.0微克;镉 0.6微克;铬 0.3微克;铅 0.7微克;汞 0.5微克;硒 5.0微克。
或符合共同体按科学数据制定的法规中,对此类物质或其他物质规定的限量值要求。
上述物质的生物效应是指经过毒理有效性评估的可溶性萃取物。
(c) 玩具不得含有在指令67/548/EEC和88/379/EEC所指的且在当儿童使用这些玩具时其用量会危害儿童健康的危险物质或制剂。总之,严格禁止在玩具中含有危险物质或制剂。
然而,如果限定数量的物质和部件对于某些玩具的功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用于某些玩具的功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用于化学实验、模型组装、塑料或陶瓷模压、涂釉、照相或类似活动的材料和设备,可允许这些物质或其部件的限度达到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依据83/189/EEC指令规定的常务委员会程序对每种物质或其部件规定的最高限量水平,其条件是所许可的物质和制剂符合共同体关于标签的分类规则,不损害附录Ⅳ第4条规定。
2. 2009/48/EC中关于化学性能的要求
在2009/48/EC附录II的第III点中,规定了玩具应符合的化学性能。与88/378/EEC相比,主要增加了三方面的内容。
(1) 对于CMR物质的限制:被条例(EC) No 1272/2008归类为1A、1B或2类的致癌的、致基因突变的或有生殖毒性的物质(CMR),不得在玩具、玩具组件或具有不同微观结构的玩具部件中使用。但是在下列条件之一或多项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于玩具、玩具组件或具有不同微观结构的玩具部件中:
- 所含的这些物质和混合物的各自浓度,等于或小于附件B第2部分中(有关包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分类)所指的欧共体法案中确立的相关浓度标准;
- 在玩具以第10(2)条第1段规定的方式使用时,这些物质和混合物不能以任何形式(包括吸入)被儿童接触到;
- 依据第46(3)条做出的决定,允许某种物质或混合物及其使用,且该物质或混合物及其许可的使用方式被列入附件A中。
另外,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预定放入口中的玩具中,亚硝胺迁移量应<0.05 mg/kg,亚硝胺化合物迁移量应<1 mg/kg。
(2) 过敏性芳香剂:玩具中不得使用55种过敏性芳香剂(allergenic fragrances)。然而,如果在良好生产规范下,从技术上来说无法避免使用,则允许存在,但其含量不得高于100 mg/kg。另外,如果另外11种过敏性芳香剂在玩具或其部件中的浓度超过100 mg/kg,则应在玩具、加贴标签、包装或随附单页上列明其名称。
在禁用的过敏性芳香剂中的第41至55种、以及需要标识的11种,应被允许在嗅觉板玩具、成套化妆用具和味觉玩具中使用,前提是:
- 这些芳香剂已在包装上清楚标明,并且包装上包含附录V的B部分第10点规定的警告语;
- 如适用,儿童依据说明书所制作完成的产品符合76/768/EEC指令的要求;并且
- 如适用,这些香料符合相关的食品法规。
(3) 重金属迁移限量:玩具或玩具部件中含有的金属,其迁移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的限量。
这些限值并不适用于那些由于其可获得性、功能、容量或体积,通过吮吸、舔舐、吞食、长时间与皮肤接触等方式,明显不会导致第10(2)条第1分段中所述危害的玩具。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