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2】新增SVHC[2012-06-20|新增]
- 【注1】由于76/769/EEC已经被REACH法规取代,因此将本栏目原名称”76/769/EEC及其系列修订指令”更名为“REACH法规”。[2010-12-30|修改]
REACH法规是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的简称,编号是(EC) No 1907/2006。[注1]REACH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注册、数据分享、供应链内信息沟通、评估、授权、限制等方面。对于我国玩具企业来说,由于玩具属于REACH法规中“物品”的范畴,而且很少会含有“有意释放”的物质,因此,不需要执行注册的要求、以及对“物质”和“配置品”的要求。玩具制造企业及其供应链所需要关注的要求主要包括:高度关注物质(SVHC)的通报、供应链内信息沟通、危险物质限制要求(原76/769/EEC指令的要求)。
截止2012年6月份,欧盟已经发布了8批共138种SVHC,详细内容可参考本站REACH专题-实施指南-物品中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栏目。[注2] 对危险物质的限制是在REACH法规附录XVII中规定的。附录XVII从2009年6月起取代了原76/769/EEC及其系列修订指令(与玩具有关的主要有: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镍释放指令(94/27/EC)、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有机锡(TBT)化合物指令(89/677/EEC,1999/51/EC,2002/62/EC,2009/425/EC)和全氟辛烷磺酸指令(2006/122/EC)),截止2013年6月,共对63种物质、物质组或混合物进行了限制。其中涉及到玩具的条款如下所示。此外,RECHA法规的附件XVII持续进行修订,相关情况可参考“REACH”中的“对附件XVII的修订”栏目。
1. 对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制
在REACH法规附录XVII的51条和52条中规定了对于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制。
2. 禁用有害偶氮染料
在REACH法规附录XVII的43条中规定了对于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禁用偶氮染料的规定。其中规定:
依据附录IX列出的检测方法,其在成品或已染色部分中达到检出限(即大于30 mg/kg),则不允许用于可能与皮肤或口腔有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例如:
- 睡袋、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头套、帽子、尿布及其他卫生用品;
- 皮或布制的玩具或以皮或布制服装的玩具。
3. 禁用含溴助燃剂
在REACH法规附录XVII的45条中规定了对于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八溴二苯醚的使用的限制,其中规定:禁止使用和销售五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
此外,在附录XVII的44条中规定了对于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五溴二苯醚的使用的限制。2011年欧盟发布了条例(EC)No 207/2011,将五溴二苯醚移出附件XVII。究其原因,是由于早在2011年3月2日,欧盟颁布了(EC)No757/2010(修订了(EC) No. 850/2004),在附件I的清单中,新加入了 四溴、五溴、六溴和七溴二苯醚,和PFOS,故将原来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五溴二苯醚移出该附件。
4. 镍限制
在REACH法规附录XVII的27条中规定了对于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镍及化合物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即:不得用于与皮肤有长期接触的制品,若这些制品中的镍释放量超过0.5μg/(cm2·week) ,则不得投放欧盟市场。
玩具或儿童衣物上的金属铆钉、按钮、禁锢物、拉链、金属牌及标示物等都在该指令的管辖范围内。
5. 镉限制
在REACH法规附录XVII的23条中规定了对于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镍及化合物的限制进行了规定,欧盟分别在2011年5月21日发布了(EC)No494/2011和2012年9月9日发布了(EC)No835/2012对该条款进行了修订。目前其要求为: (1) 不得用于以下人造有机聚合物(也叫塑料材料)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
- 聚氯乙烯(PVC)[3904 10][3904 21]
- 聚亚胺酯(PUR)[3909 50]
- 低密度聚乙烯酯(LDPE),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 10]
- 醋酸纤维素(CA)[3912 11]
- 乙酸丁基纤维素(CAB)[3912 11]
- 环氧树脂[3907 30]
-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
- 尿素-甲醛(UF)树脂[3909 10]
- 不饱和聚酯(UP)[3909 91]
- 聚乙烯对苯二甲酸酯(PET)[3907 60]
- 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PBT)
-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 11]
-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 交联聚乙烯(VPE)
- 高压聚苯乙烯;
- 聚丙烯(PP)[3902 10]
(2) 从上述所列的塑料中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若镉在塑料中的含量等于或大于0.01%,则其不可投入市场。不可用于颜料[3208][3209] 对于颜料中锌含量超过10%的颜料,则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分数不可超过0.1%。
颜料中的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分数(在涂装产品中颜料的质量分数)超过0.1%的,则不可投放市场。
6. 五氯苯酚限制
在REACH法规附录XVII的22条中规定了对于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五氯苯酚及酯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市场上销售的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不能超过0.1%。
7. 有机锡(TBT)化合物限制
在REACH法规附录XVII的20条中规定了有机锡化合物进行了限制。其中规定当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份用于自由组合涂料的生物杀虫剂中时不可在市场销售。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