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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LP' 在玩具中,禁止使用某些易燃的材料,此外对于某些带有引擎装置的玩具使用材料的易燃性也有相关的要求。马来西亚对于玩具的燃烧安全的要求主要依据MS ISO 8124-2:1999《玩具安全 第2部分:易燃性》进行规定,该标准由工业标准委员会 ISC B1发布,等同采用了ISO 8124-2:199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易燃性》。其中不但对于材料的燃烧性能有相应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易燃性的测试方法。 NuHL5C?To 该标准适用于: oJhEHx[f 儿童穿的服饰,特别包括披肩、飘拂衣物及类似的服装; }`#j;H$i 儿童可以进入的玩具(如玩具帐篷和玩具屋); 9tW3!O^_ 儿童拥抱的玩具(软体填充玩具); (2n3exx 面具和假发等儿童穿戴物。 %`bLmfm 泰国对于玩具的燃烧安全的要求主要依据TIS 685 Part 1-2540:1997《玩具 第1部分 通则》中的“4.3 易燃性要求”进行规定。适用于: \XZU'JIO 面具; hg(KNvl 胡须,假发; ;]|m((15G 具有堆叠表面或织物表面的玩具。 ^Z#<tN; 与ISO 8124-2相比,该标准对于面具、胡须假发类的参数与ISO 8124-2保持了一致,但未要求ISO 8124-2中进行了规定的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如帐篷等)的易燃性,且要求具有堆叠表面或织物表面的玩具的燃烧面积不超过50 mm/s,高于ISO 8124-2中规定的30 mm/s。 n\~"Wim<b 0%v ixR52 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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