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纤维成分标签
(1) 澳大利亚联邦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超过95%,则可将其标识为“纯羊毛”(“Pure wool”或“All wool”),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不低于80%,且含有95%以上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以下纤维:羊毛、山羊绒(cashmere)、马海毛(mohair),或羊驼(alpaca)、骆驼(camel)、美洲驼(llama)、小羊驼(vicuna)的毛发,则也可以将之成为“纯羊毛”,除此之外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质量分数低于95%,则不能将其标识为“纯羊毛”。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低于95%,但不低于5%,则应指明纺织产品中羊毛的质量分数,同时根据各个纤维质量含量的高低,对各种纤维进行说明。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百分含量高于其它纤维,则应先描述羊毛的百分含量;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百分含量低于其它纤维,则应后描述羊毛的百分含量。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低于5%,则应根据其它纤维质量分数的高低,对各种纤维进行说明,紧接着应指出“羊毛含量低于5%(less than 5 per cent wool)”。如果纺织产品中不含羊毛,应说明其中包含的纤维名称和含量。如果含有不止一种纤维,应根据含量的高低分别说明。
含有填充物和增重物的纺织产品标签中需含有“填充(loaded)”或“增重(weighted)”字样。
如果含有纸张,要求商品说明中指出产品含有纸张。
除了羊毛和纸张外,如果衣服和纺织产品中含有低于5%的其它纤维,可认为其不含有这种纤维。 (2) 西澳大利亚州
只有用100%单一纤维制成的纺织产品,才可以标识“纯(pure)”、“全(all)”或类似的术语。
混合纤维制成的纺织产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来标识:
A:应按照各个纤维质量高低对各种纤维名称和含量进行说明,如下图中第一个图所示。
对于一种或多种纤维含量小于5%的纺织产品,可用这样来标识:
- 只列出含量大于5%的纤维,如下图中第二个图所示;
- 含量小于5%的一种或多种纤维统一用“其它纤维”来标识,如下图中第三个图所示;
- 如果含量较小的纤维总含量小于5%,那么可以不标识。
B:应按照各个纤维质量高低对各种纤维名称进行说明,如下图中第一个图所示。
对于一种或多种纤维含量小于5%的纺织产品,可用这样来标识:
- 对于含量小于5%的纤维用“小于5%”来说明,如下图中第二个图所示;
- 用“其它纤维”来标识,如下图中第三个图所示;
- 如果含量较小的纤维总含量小于5%,那么可以不标识。
(3) 其他州
塔斯马尼亚州与新南威尔士州关于纺织品纤维成分标签的规定与西澳大利亚州一致。澳大利亚州关于纺织品纤维成分标签的规定均与澳大利亚联邦一致。 2. 护理标签
(1)澳大利亚联邦
在澳大利亚,对于纺织品和服装的护理标签的要求是强制性的。依据2010年第25号消费者保护通告,自2010年9月1日起,需要依据AS/NZS 1957:1998《纺织品——护理标签》的要求来标识。护理标签内容如下:
A. 洗涤温度(冷、温、热、烫、沸腾);
B. 搅动方式(手洗、短时间机械洗涤、机械弱洗、机械洗涤):在适当的情况下,洗涤温度和搅动方式的说明可结合在一起标注,如温水手洗、热水机械洗涤;
C. 乾燥方法(转筒滚干-冷/温/热/平展晾乾、滴干、悬挂晾乾);
D. 漂白方法(含氯漂白剂、不含氯的漂白剂);
E. 熨烫(凉、温、中等热、热水汽,不能熨烫);
F. 用符号表示的注意事项如下表。
(2) 西澳大利亚州
为了降低织物的燃烧性,对织物进行化学处理,当用该类织物制作的服装时,需在服装上贴上洗涤说明的标签以保证这种化学处理不被洗去,洗涤说明标签要满足AS/NZS 1957:1998(纺织品——护理标签)。
(3) 新南威尔士州
纺织品的护理标签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1957:1998(纺织品——护理标签)。同样,为符合本条例的要求,AS/NZS 1957标准条款须做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条款可参见《公平贸易条例2007》第95条。
此外,为更好理解AS/NZS 1957标准的内容,制造商和进口商还可查看标准AS/NZS 2621: 1998(纺织品——选择正确护理标签说明的指南)。 3. 服装的火灾警告标签
澳大利亚要求根据服装的燃烧性粘贴火灾警告标签。除非另有规定,从00到14号的儿童睡衣和受限制的日间服装(包括晨衣)都必须按照AS1249的要求进行标识。标准规定了3类服装燃烧性,但是只有两类火灾警告标签。具体情况见下表。
图a 贴有“低燃烧危险”标签的服装 图b 低燃烧危险标签
图c 贴有“高燃烧危险”标签的服装 图d 高燃烧危险标签 火灾警告标签必须经久耐用,能永久贴在服装上。这些对标签的要求旨在提醒消费者,儿童身穿晚装靠近加热器和壁炉时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以帮助消费者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纺织烧伤儿童。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