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标识的要求(强制)
纺织品法规和羊毛法规管制的产品必须标识出产品的生产国。
- 对于进口产品必须标识出加工的国家或生产国;
- 完全由美国制造的产品标识为“Made in U.S.A.”或其它相同含意的短语;
- 原料进口但在美国制造的产品,在标识出加工地或生产地为美国的同时,还必须标识进口成分的产地;
- 产品部分在美国制造、部分在国外制造时,应该分别标识。
在美国,关于产地标识的法规包括FTC的法规和美国海关的法规,针对针织品和羊毛产品,两种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比如FTC法规规定,对于制成品或准备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才需要标识产地,对于进口的半成品,可在发票上标注要求的信息。而美国海关的相关法规则要求半成品也必须标注产地国,因此制造商或进口商应该熟悉这两个法规的要求,并要满足两者的规定。
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身份的标识(强制)
根据纺织品法规和羊毛法规,纺织品标签除标识纤维成分含量和产地国外,还必须标识制造商、进口商或/和经销商等公司名称或注册登记号(RN),RN号码是美国FTC对美国的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等办理和注册的号码。
对进口产品,制造商的身份可按照以下方式标注:
- 国外制造公司的名称;
- 进口商名称或RN号码;
- 批发商名称或RN号码;
- 如果属经同意的零售商,可标零售商名称或RN号码。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