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毯表面易燃性标准(16CFR1630和16CFR1631)简介
1. 定义与范围
16CFR1630适用于家庭、办公室或宾馆使用的、未通过机械的方法(如钉子等)粘附、单向尺寸大于1.83 m、表面积大于2.23 m2的地毯。
16CFR1631适用于家庭、办公室或宾馆使用的、未通过机械的方法(如钉子等)粘附,单向尺寸不大于1.83 m,表面积不大于2.23 m2的地毯。
2. 燃烧性能要求
这两份标准规定,试样烧焦部分的孔的大小在2.54 cm(1.0 in)范围内,则此单个试样符合要求。在8个给定的试样中,如果至少有7个试样满足标准要求,则认为此地毯合格。
标准还规定试样尺寸22.86×22.86 cm2(9×9 in.2),8个试样需经调湿后进行燃烧性能试验。试验报告须给零售商或分销商。长度达到22860 m的每一款地毯应有一份试验报告,长度每增加45720 m应有一个附加报告。
如果地毯经过了阻燃处理,或含有经阻燃处理的纤维,则应在地毯上标注“T”。
对于16 CFR 1631中小地毯,如果不符合易燃性要求,则必须在产品上永久标识下列信息后,才能销售:FLAMMABLE (FAILS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STANDARD FF 2-70): SHOULD NOT BE USED NEAR SOURCES OF IGNITION.
3. 对不合格品的召回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要求将不符合易燃性织物法案(FFA)的产品召回。可以从分销商、零售商及最终消费者中召回不合格产品。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