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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纺织品和服装标签]纺织品纤维含量标签条例(EU)No 1007/201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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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3-06-21

2012年9月27日,欧盟发布的最新纺织品标签条例(EU)No 1007/2011,于2012年5月8日起实施,在此日期前上市的、符合2008/121/EC指令纺织品可销售到2014年11月9日。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的纤维成分的法规以条例的形式发布,各成员国无需再转化为本国的法律法规,因而实施效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1. 法规适用范围

    (1) 纺织纤维的重量百分比达到80%及以上的产品

    (2) 纺织纤维的重量百分比达到80%及以上的家具、雨伞和遮阳伞;

    (3) 以下的织物部份:

    (i) 多层的地板覆盖物的上层;

    (ii) 床垫罩;

    (iii) 露营产品的覆盖物;

    若其织物部分的重量占上层或覆盖物的80%;

    (4) 纺织品纳入其他产品中并形成产品的一部分,其结构是特定的。

2. 法规要求

    (1) 纤维名称的规范:可详见条例(EU)No 1007/2011的附录I,且只有附录I所列的名称可出现在标签上。

    (2) 纤维误差规定:仅含单一纤维的纺织品才能用“100%”、“纯(pure)”或“全(all)”的字样来描述;当纺织品由于技术的原因需要加入一定量的其他纤维时,添加的其他纤维的允许量为:一般纺织品(2%)、粗疏纺织品(5%)。

    (3) 关于羊毛产品的名称:当羊毛产品中的纤维在此之前没有被加入到其他产品中,且除了在产品加工过程之外没有经过任何纺制或毡化工艺,在处理和使用过程中没有被损坏时,该羊毛产品才可以描述为‘fleece wool’、‘virgin wool’或其他语言中相同的表达,表达方式详见指令附录III。对于混纺产品,当其中的羊毛满足本条要求,羊毛的含量不少于25%,且羊毛仅与其中一种纤维进行混纺时,才可以用上述名称。

    (4) 对混纺产品的规定

    混纺中质量百分比低于5%的单种纤维,或含量总计不超过15%的多种纤维可标注为就“其他纤维”。

    混纺产品的误差:纺织产品中可以允许2%的外来纤维,但必须证明该外来纤维是由于技术的原因造成的,如果经过一道粗疏工艺,则可以放宽到5%;标识含量和实际检测的结果可以允许有3%的加工误差。

    (5) 产品信息:指令中所涉及的纺织产品投放市场时,需要加贴标签或标注,标明纺织纤维的名称、描述和细节等内容,并使用欧盟成员国的本地语言。

    (6) 特殊产品的标识:对于含有两种或以上不同纤维成分的产品,应给出每一部分纺织品的纤维含量。但对于含量低于30%的纤维,该要求不是强制性的(主要的衬里除外)。对两种或多种有相同纤维含量的纺织品组成的单元组,只需要贴一个标签。

    (7) 其他可不标识成分的特殊规定

  • 对于产品中可见且独立的、仅起装饰作用的部分,当纤维含量不超过7%时,则不需要标识;
  • 对于加有抗静电纤维(例如金属纤维)的产品,如果含量不超过2%,则同样不需要标识;
  • 纺织制品中的非纺织部分,包括不构成产品的完整部分的镶边、标记、边饰以及装饰带,表面带有纺织原料的纽扣和带扣,附属物,装饰品,没有弹性的丝带,有弹性的线和带子等,都不需要进行标识。

   (8) 申请新型纤维名称所需技术材料的最低要求,列于附录II中。

   (9) 当纺织品中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品,如毛或皮革时,应在标识或标签上明示“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品”,同时其内容应使消费者容易理解,不致产生误导。

3. (EU)No 1007/2011与原指令2008/121/EC的对应关系

    在结构框架上、纺织品纤维含量标签基本要求上,新的条例(EU)No 1007/2011与原指令2008/121/EC基本保持了一致;在具体的技术要求上,新的条例(EU)No 1007/2011有一些新增的内容。(EU)No 1007/2011与原指令2008/121/EC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4. 对(EU)No 1007/2011的修订

    (1) (EU) No 286/2012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2年3月31日刊登欧洲委员会法规(EU)No 286/2012,修订条例(EU)No 1007/2011。

 该项修订法规把一项新的纤维名称polypropylene/polyamide bicomponent(聚丙烯/聚酰胺复合纤维)纳入法规附件I内,并在附件VIII及IX内为该种新纤维的统一测试方法做出界定。

   此外,新规例也做出了多项一般修订,涉及程序、计算及测试结果。计算过程涉及高度技术性。

文章出自: 世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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