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对食品中防腐剂使用限量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
1、防腐剂
山梨酸、山梨酸钾、山梨酸钠、山梨酸钙
1. 本品可使用于鱼肉炼制品、肉制品、海胆、鱼子酱、花生酱、酱菜类、水分含量25%以上(含25%)之萝卜干、腌渍蔬菜、豆皮豆干类及干酪;用量以Sorbic Acid计为2.0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煮热豆、酱油、味噌、乌鱼子、鱼贝类干制品、海藻酱类、豆腐乳、糖渍果实类、脱水水果、糕饼、果酱、果汁、奶酪、奶油、人造奶油、西红柿酱、辣椒酱、浓糖果浆、调味糖浆及其它调味酱;用量以Sorbic Acid计为1.0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于不含碳酸饮料、碳酸饮料;用量以Sorbic Acid 计为0.5g/kg 以下。
丙酸钙、丙酸钠
本品可使用于面包及糕饼;用量以Propionic Acid 计为2.5g/kg 以下。
去水醋酸、去水醋酸钠
本品可使用于干酪、奶酪、奶油及人造奶油; 用量以DehydroaceticAcid 计为0.5g/kg 以下。
苯甲酸、苯甲酸钠、苯甲酸钾
1. 本品可使用于鱼肉炼制品、肉制品、海胆、鱼子酱、花生酱、干酪、糖渍果实类、脱水水果、水分含量25%以上(含25%)之萝卜干、煮熟豆、味噌、海藻酱类、豆腐乳、糕饼、酱油、果酱、果汁、奶酪、奶油、人造奶油、番茄酱、辣椒酱、浓糖果浆、调味糖浆及其它调味酱;用量以Benzoic Acid 计为1.0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乌鱼子、鱼贝类干制品、碳酸饮料、不含碳酸饮料、酱菜类、豆皮豆干类、腌渍蔬菜;用量以Benzoic Acid 为0.6g/kg 以下。
对羟苯甲酸乙酯、对羟苯甲酸丙酯、对羟苯甲酸丁酯、对羟苯甲酸异丙酯、对羟苯甲酸异丁酯
1. 本品可使用于豆皮豆干类及酱油;用量以p-Hydroxybenzoic Acid计为0.25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醋及不含碳酸饮料;用量以p-Hydroxybenzoic Acid计为0.10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于鲜果及果菜之外皮;用量以p-Hydroxybenzoic Acid计为0.012g/kg 以下。
联苯
本品限用于葡萄柚、柠檬及柑桔外敷之纸张;用量为0.07g/kg 以下(以残留量计)。
二醋酸钠
1. 本品可使用于包装烘焙食品;用量0.40%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包装之肉汁及调味汁;用量为0.25%以下。
3. 本品可使用于包装之油脂、肉制品及软糖果;用量为0.10%以下。
4. 本品可使用于包装之点心食品、汤及汤粉;用量为0.05%以下。
乳酸链球菌素
本品可使用于干酪及其加工制品;用量为0.25g/ kg 以下。
双十二烷基硫酸硫胺明(双十二烷基硫酸噻胺)
本品可使用于酱油;用量以Laurylsulfate 计为0.01 g/kg 以下。限用为防腐剂
丙酸
本品可使用于面包及糕饼;用量以Propionic Acid 计为2.5g/kg 以下。
链霉菌素
本品可使用于干酪及经腌渍、干燥而未加热处理之加工禽畜肉制品;用量在20 mg/kg 以下。
备注:
1. 罐头一律禁止使用防腐剂,但因原料加工或制造技术关系,必须加入防腐剂者,应事先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使用。
2. 同一食品依表列使用范围规定混合使用防腐剂时,每一种防腐剂之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标准所得之数值(即使用量/用量标准)总和不得大于1。
3. 本表所称「脱水水果」,包括以糖、盐或其它调味料腌渍、脱水、干燥或熬煮等加工方法制成之水果加工品。
这里所称之食品名称定义:
1.“煮熟豆“系指经煮熟调味之豆类,包括豆馅。
2.“海藻酱类”系指以海藻或海苔为原料制成供佐餐用之酱菜。
3.“浓糖果浆”系指由天然果汁或干果中抽取50%以上,添加入浓厚糖浆中,其总糖度应在50°Brix 以上,可供稀释饮用者。
4.“含果汁之碳酸饮料”系指含5%以上天然果汁之碳酸饮料。
5.“罐头食品”系指在制造过程中,经过脱气、密封、杀菌等步骤而能防止外界微生物之再污染且可达到保存目的之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