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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食品相关标准比对分析]台湾对食品中防腐剂使用限量标准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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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3-06-20

台湾食品防腐剂使用限量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

1、防腐剂

山梨酸、山梨酸钾、山梨酸钠、山梨酸钙

1. 本品可使用于鱼肉炼制品、肉制品、海胆、鱼子酱、花生酱、酱菜类、水分含量25%以上(含25%)之萝卜干、腌渍蔬菜、豆皮豆干类及干酪;用量以Sorbic Acid计为2.0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煮热豆、酱油、味噌、乌鱼子、鱼贝类干制品、海藻酱类、豆腐乳、糖渍果实类、脱水水果、糕饼、果酱、果汁、奶酪、奶油、人造奶油、西红柿酱、辣椒酱、浓糖果浆、调味糖浆及其它调味酱;用量以Sorbic Acid计为1.0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于不含碳酸饮料、碳酸饮料;用量以Sorbic Acid 计为0.5g/kg 以下。

丙酸钙、丙酸钠

本品可使用于面包及糕饼;用量以Propionic Acid 计为2.5g/kg 以下。

去水醋酸、去水醋酸钠

本品可使用于干酪、奶酪、奶油及人造奶油; 用量以DehydroaceticAcid 计为0.5g/kg 以下。

苯甲酸、苯甲酸钠、苯甲酸钾

1. 本品可使用于鱼肉炼制品、肉制品、海胆、鱼子酱、花生酱、干酪、糖渍果实类、脱水水果、水分含量25%以上(含25%)之萝卜干、煮熟豆、味噌、海藻酱类、豆腐乳、糕饼、酱油、果酱、果汁、奶酪、奶油、人造奶油、番茄酱、辣椒酱、浓糖果浆、调味糖浆及其它调味酱;用量以Benzoic Acid 计为1.0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乌鱼子、鱼贝类干制品、碳酸饮料、不含碳酸饮料、酱菜类、豆皮豆干类、腌渍蔬菜;用量以Benzoic Acid 为0.6g/kg 以下。

对羟苯甲酸乙酯、对羟苯甲酸丙酯、对羟苯甲酸丁酯、对羟苯甲酸异丙酯、对羟苯甲酸异丁酯

1. 本品可使用于豆皮豆干类及酱油;用量以p-Hydroxybenzoic Acid计为0.25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醋及不含碳酸饮料;用量以p-Hydroxybenzoic Acid计为0.10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于鲜果及果菜之外皮;用量以p-Hydroxybenzoic Acid计为0.012g/kg 以下。

联苯

本品限用于葡萄柚、柠檬及柑桔外敷之纸张;用量为0.07g/kg 以下(以残留量计)。

二醋酸钠

1. 本品可使用于包装烘焙食品;用量0.40%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包装之肉汁及调味汁;用量为0.25%以下。

3. 本品可使用于包装之油脂、肉制品及软糖果;用量为0.10%以下。

4. 本品可使用于包装之点心食品、汤及汤粉;用量为0.05%以下。

乳酸链球菌素

本品可使用于干酪及其加工制品;用量为0.25g/ kg 以下。

双十二烷基硫酸硫胺明(双十二烷基硫酸噻胺)

本品可使用于酱油;用量以Laurylsulfate 计为0.01 g/kg 以下。限用为防腐剂

丙酸

本品可使用于面包及糕饼;用量以Propionic Acid 计为2.5g/kg 以下。

链霉菌素

本品可使用于干酪及经腌渍、干燥而未加热处理之加工禽畜肉制品;用量在20 mg/kg 以下。

备注:

1. 罐头一律禁止使用防腐剂,但因原料加工或制造技术关系,必须加入防腐剂者,应事先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使用。

2. 同一食品依表列使用范围规定混合使用防腐剂时,每一种防腐剂之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标准所得之数值(即使用量/用量标准)总和不得大于1。

3. 本表所称「脱水水果」,包括以糖、盐或其它调味料腌渍、脱水、干燥或熬煮等加工方法制成之水果加工品。

这里所称之食品名称定义:

1.“煮熟豆“系指经煮熟调味之豆类,包括豆馅。

2.“海藻酱类”系指以海藻或海苔为原料制成供佐餐用之酱菜。

3.“浓糖果浆”系指由天然果汁或干果中抽取50%以上,添加入浓厚糖浆中,其总糖度应在50°Brix 以上,可供稀释饮用者。

4.“含果汁之碳酸饮料”系指含5%以上天然果汁之碳酸饮料。

5.“罐头食品”系指在制造过程中,经过脱气、密封、杀菌等步骤而能防止外界微生物之再污染且可达到保存目的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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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23-06-20
e;_ cC7  
~ 8hAmM  
2、 杀菌剂 4^|;a0Qy]  
氯化石灰(漂白粉) HZ>8@AVa\  
本品可使用于饮用水及食品用水;用量以残留有效氯符合饮用水标准为度。 %x Xib9J  
次氯酸钠液 1a|Z!V zi  
本品可使用于饮用水及食品用水;用量以残留有效氯符合饮用水标准为度。 kZ^}  
过氧化氢(双氧水) -5v2E-  
本品可使用于鱼肉炼制品、除面粉及其制品以外之其它食品;用量以H2O2 残留量计:食品中不得残留。 ,VtrQb)Yf  
二氧化氯 G|WO  
本品可使用于饮用水及食品用水;用量以残留有效氯符合饮用水标准为度。 0H|U9  
备注:本表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项,不得使用该食品添加物。 m %mA0r  
YJioR4+q  
3、抗氧化剂 pH#*:v!)  
二丁基羟基甲苯、丁基羟基甲氧苯 #Kr\"o1]  
1. 本品可使用于冷冻鱼贝类及冷冻鲸鱼肉之浸渍液;用量为1.0g/kg以下。 2(s+?n.N  
2. 本品可使用于口香糖及泡泡糖;用量为0.75g/kg 以下。 /U|>  
3. 本品可使用于油脂、奶酪(butter)=奶油(cream)、鱼贝类干制品及盐藏品;用量为0.20g/kg 以下。 vrS)VJg`  
4. 本品可使用于脱水马铃薯片( flakes ) 或粉、脱水甘薯片(flakes),及其它干燥谷类早餐;用量为0.05g/kg 以下。 6CKWKc  
5. 本品可使用于马铃薯颗粒(granules);用量为0.010g/kg 以下。 @ y{i.G  
L-抗坏血酸(维生素C)、L-抗坏血酸钠、L-抗坏血酸钙、L-抗坏血酸硬脂酸酯、L-抗坏血酸棕榈酸酯、异抗坏血酸、异抗坏血酸钠 3$]SP1Mc(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用量以Ascorbic Acid 計為1.3g/kg 以下。限用为抗氧化剂。 ! 11x&Db  
生育醇(维生素E),dl-α-Tocopherol AnB]f~Yjl  
本品可使用于各类食品;用量同营养添加剂生育醇(维生素E )之标准。 sd (I@ &y  
没食子酸丙酯 SUSam/xeg"  
本品可使用于油脂、奶酪及奶油;用量为0.10g/kg 以下。 C'iJFf gR  
愈创树脂 *O`76+iZ|_  
本品可使用于油脂、奶酪及奶油;用量为1.0g/kg 以下。 c0lVt)pr/  
L-半胱氨酸盐酸盐  R~jV  
本品可于面包及果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c)N&}hFYC  
叔丁基氢醌(第三丁基氫醌) Y0kDHG  
本品可使用于油脂、奶酪及奶油;用量为0.20g/kg 以下。 Q77iMb]  
混合浓缩生育醇、浓缩 d-α-生育醇 >s@6rNgf  
本品可使用于各类食品;用量同营养添加剂生育醇(维生素E)之标准。 ;l]O mcL  
乙烯二胺四醋酸二钠或乙烯二胺四醋酸二钠钙 l)PEg PSRV  
本品可使用于为防止油脂氧化而引起变味之食品;用量为0.10g/kg 以下(以食品重量计)。 Vt_NvPB`  
EDTA Na2于最终食品完成前必须与钙离子结合成EDTACaNa2 。 X#s:C=q1  
亚硫酸钾、亚硫酸钠、亚硫酸钠(无水)、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偏亚硫酸氢钾、亚硫酸氢钾、偏亚硫酸氢钠 :!vDX2o)\  
1.本品可使用于麦芽饮料(不含酒精);用量以SO2 残留量计为0.03g/kg 以下。 x\ : x`k@  
2.本品可使用于果酱、果冻、果皮冻及水果派馅;用量以SO2 残留量计为0.1 g/kg 以下。 >x%Z^ U  
3.本品可使用于表面装饰用途(薄煎饼之糖浆、奶昔及冰淇淋等产品之调味糖浆);用量以SO2 残留量计为0.04 g/kg 以下。 / jI>=:z  
4.本品可使用于含葡萄糖糖浆之糕饼;用量以SO2 残留量计为0.05g/kg 以下。 U !@3['  
限于食品制造或加工必须时使用。 a#X[V5|6Q  
P ;>8S:8  
4、漂白剂 <Bc J;X/  
亚硫酸钾、亚硫酸钠、亚硫酸钠(无水)、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偏亚硫酸氢钾、亚硫酸氢钾、偏亚硫酸氢钠(漂白剂) 89F^I"Im(  
1.用于金针干制品;用量以SO2 残留量计为4.0g/kg 以下。 3@e#E4+ff  
2.用于杏干;用量以SO2 残留量计为2.0 g/kg 以下。 i(q%EMf  
3.用于白葡萄干;用量以SO2 残留量计为1.5 g/kg 以下。 6 2&E]>A(i  
4.用于动物胶、脱水蔬菜及其它脱水水果;用量以SO2 残留量计为0.50 g/kg 以下。 ugg08am!  
5.用于糖蜜及糖饴;用量以SO2 残留量计为0.30 g/kg 以下。 rlYAy5&  
6.用于食用树薯淀粉;用量以SO2 残留量计为0.15 g/kg 以下。 kUAjQ>  
7.用于糖渍果实类、虾类及贝类;用量以SO2 残留量计为0.10 g/kg 以下。 p=6Q0r|'  
8.用于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用量以SO2 残留量计为0.030g/kg 以下。但饮料(不包括果汁)、面粉及其制品(不包括烘焙食品)不得使用。 lmb5Z-xB  
过氧化苯甲酰(面粉处理剂,漂白剂) sW 7R&t!G  
1. 本品可于乳清之加工过程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oDul ?%  
2. 本品可使用于干酪之加工;用量为20mg/kg 以下(以牛奶重计)。 I9Af\ k|^  
备注: djV^A  
1.本表所称“脱水水果“,包括以糖、盐或其它调味料腌渍、脱水、干燥或熬煮等加工方法制成之水果加工品。 xqv4gN6  
V%?oI]" l  
5、保色剂 # /t^?$8\\  
亚硝酸钾、亚硝酸钠、硝酸钾、硝酸钠  q%,q"WU  
1. 本品可使用于肉制品及鱼肉制品;用量以NO2 残留量计为0.07g/kg 以下。 r6&f I"Yg  
2.本品可使用于鲑鱼卵制品及鳕鱼卵制品;用量以NO2 残留量计为0.0050 g/kg 以下。 |lAu6d !  
生鲜肉类、生鲜鱼肉类及生鲜鱼卵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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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自: 世科网 IZBU<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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