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识要求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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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的食品要按要求加贴符合要求的标签或标识,以便进行追溯或对问题产品的召回。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出口。 g;l'VA3v
《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 ,%[LwmET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v_IX2'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s:P|ah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ujiZM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 ]7v81G5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