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要求 VRt*!v<")
*Rd&4XG
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机构的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z3b2$
&A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k|5nu-B0v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0bE_iu>f'
《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 L;"<8\vWB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B#z\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nTAsy0p]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x8`gP\H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j-
A|\: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n><A+D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0XYxMN)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IQM!dC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7ArH9k.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