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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进口蔬菜水果的要求在《食品卫生法》中有相关规定,并且对进口的蔬菜水果还须按照《植物保护法》在入境口岸接受检查,之后,蔬菜水果果的进口安排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办理。进口的蔬菜水果必须附有原产地主管机构签发的《品质及状况证明书》。进口商须凭此证明书,向农林水产省设于入境口岸的植物保护站申请《植物进口检验申请书》。《日本农业标准法》主要规定了蔬菜和水果产品必须附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地来源、生产商名称、进口商的运输公司、产品的份量体积、大小或等级。 H$i4OQ2
1. 日本对进口蔬菜水果的检验检疫程序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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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检疫所检验之后的蔬菜水果,应将《食品进口通知单》的两个副本提交给厚生劳动省检疫站主管食品检验的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在检疫站审查和检验后,若没有发现问题,将在通知单上加盖“通知”字样,并将一份副本返回给出口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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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农残标准是针对水果和蔬菜提出的。参照《食品卫生法》和其他关于农残标准的相关法律 }?jL;CCe
首次进口的加工产品的进口商须提交说明详细成分和加工工艺流程的参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