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运输的国际法规主要是以下两个文件:
- 联合国《测试和标准手册》(UN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第38.3节 锂电池的第三部分;
-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2004年危险物品法规,第45版。
为与联合国建议书(United Nations Recommendations)中的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协调一致,美国联邦运输部研究与特殊项目管理局(RSPA)提议修改危险物料法(HMR)中有关锂电池运输条件,美国运输部(DOT)最终发布了锂电池运输的最终规则,并将锂原电池和锂可充电电池的运输要求列入美国联邦法规的第49部分,即《美国有害物品监管法规》(HMR)第 49 章“联邦监管准则”(49 CFR 中 100-185部分)。其中将锂电池归属于第9类有害物质。运输时涉及了电池测试、类似设计要求、包装、标签、紧急联系和程序、原型运输这几方面。
美国HMR(49 CFR sections 100-185)对锂电池运输的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
(1) 自2009年10月1日起,电芯和电池必须通过联合国T1~T8项测试。通过联合国测试的电芯和电池可不受监管条例的约束。
(2) 自2008年10月1日起,如果包装中的电池超过12枚或者电芯超过24枚,则该包装必须满足特定的包装、标识和运输文件要求。见下列包装和标识要求的补充
(3) 电芯和电池必须通过联合国T1~T8项测试。自2008年10月1日起,除非使用汽车或铁路车辆进行运输,否则必须作为第9类有害物品进行运输。
(4) 必须通过联合国T1~T8项测试,并作为第9类有害物品运输。
(5) 除非使用汽车或铁路车辆进行运输,否则必须采用第9类有害物品的标识、标签、包装规格和运输文件。
(6) 必须采用第9类有害物品的标识、标签、包装规格和运输文件。
(7) 按照49 CFR 173.185(a)(1) 的要求,如果电芯或电池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已进行过首次运输,并且其类型已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及测试与标准手册(1999年第三版)》进行过测试,则该电芯或电池便无需重新测试。
文章出自: 世科网